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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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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筑“防火墙”

  为何100元的“萝卜章”使得年销售额近百亿元的一家上市公司失去防护能力?

  “违规占资”一直是A股市场的顽疾。2018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等案例明显增多。近期就有不少上市公司因大股东“违规占资”突然“披星戴帽”。

  不过,今年以来出现的ST慧球、*ST信通等违规担保无效的司法判例,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不良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以ST慧球为例,公司1月2日公告称,上海高院对原实控人顾国平与躬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这起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违规担保事项被判无效,ST慧球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高院列举了四点不予支持的主要理由。其中,明确指出,“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慧球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司法人代表未按程序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或有法人签名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超控股似乎没有这么幸运。中超控股4月11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林宏勇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500万元的诉讼已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超控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黄锦光当时是中超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

  “与一般的违规担保案不同,中超控股的违规担保案有两个特殊地方。一是都是对黄锦光进入中超控股前的老债务进行担保,而且其中8笔担保集中在2018年8月2日签订,8月3日、8月4日各有一笔;二是公章是假的。”盛海良说,“一审败诉结果完全出乎我们意料。而且其中多笔诉讼,在2018年11月起诉时并没有将中超控股列为被告,而在今年1月把公司追加为被告。”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深圳红塔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广东凯业贸易偿还借款本金5.51亿元一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当时的八名被告中,没有中超控股。2019年2月18日,红塔资产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将中超控股追加为被告,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袁坚认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有没有效,取决于不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被判有效,是从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出发。但控股股东私刻公章提供担保,而且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这是公司法人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特别是给自己或利害相关人提供担保,应当认定是无效的。

  “不能让实控人瞒着上市公司私下刻个‘萝卜章’,就把公司推向绝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实控人慷上市公司之慨,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或利害相关人提供担保,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安惠律师认为,涉及公司担保效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判决担保有效或者无效,实际上涉及诸多案件的不同事实及其对法律理解。

  面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资”的情况,如何筑牢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防火墙?袁坚表示,最近爆出的一些上市公司乱象,要从公司内控的角度考虑,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要加大董监高的个人责任,让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行为就会更加谨慎。

  刘俊海认为,防止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要按照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重申和强调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修改公司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承担的信托义务或诚信责任。如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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