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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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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诉及进展
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4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诉及进展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2民终41号】及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立案告知卡,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韦建东诉方舟制药案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8日,原告韦建东因买卖纠纷,将被告方舟制药诉至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制药败诉。2018年9月4日,方舟制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述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陕02民终41号】。铜川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宜君县人民法院(2017)陕02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宜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舟制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7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事项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方舟制药诉西安鸿生案

  方舟制药因经济纠纷将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生”)诉至法院,陕西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方舟制药

  被告:西安鸿生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合同编号:HS-JY-201607)及2017年3月8日签订的《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6月30日终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期间应承担的亏损1,186,274.32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46,872.67元(以1,186,274.3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资金结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070,000元投入款并支付利息674,478.36元(以17,0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资金结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

  (4)请求判令本案原告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2017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补充协议》,约定就雾化提取项目进行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项目开始运营至2018年6月,一直没有盈利,持续产生亏损,与最初被告向原告描绘的项目前景不一致。为避免损失扩大,被告向原告请求合作于2018年6月30日终止,但被告迟迟不与原告进行账务清算。经计算,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作产生的总收益为负值,共产生亏损2,965,685.79元,被告按照约定应承担40%的亏损,即1,186,274.32元。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基于被告的雾化提取技术,原告专门投入生产场地、厂房及配套设施,雾化提取生产线及配套条件(投入按2,000万计算,合作期间按每年8%计提综合折旧),合作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授权原告排他使用被告拥有的雾化提取生产相关专利技术。被告提出2018年6月30日终止合作,且不继续授权原告使用被告专利,原告的所有基于雾化提取的专门投入对原告没有任何价值,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损失。截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投入净值为17,07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出终止合作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就项目进行清算,不向原告支付1,186,274.32元亏损款,不承担原告基于被告过错的全部损失。且原告发现,在合作期间,被告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原告销售设备。不仅如此,被告还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向原告虚报药品销售价格。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2民终41号】

  (二)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立案告知卡

  (三)民事起诉状(方舟制药诉西安鸿生)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4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事项,前期信息披露索引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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