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19-03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

  

  ■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近日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起诉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起诉书内容摘要

  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及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

  (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

  起诉书认为,2003年至2018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4.801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970.074万元。

  起诉书认为,200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260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应当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起诉书认为,2016年12月中旬,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医药”,系天圣制药全资孙公司)因消防设施未达标而拆除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生产车间并停止生产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刘群召集天圣制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重庆”,系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国中医药相关负责人员开会,决定将国中医药的设备、原材料、包装等运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天圣重庆,由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厂名、厂址等标识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洪在得知前述决定后,安排天圣重庆相关负责人员予以执行。2016年12月下旬至2018年4月期间,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的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但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成品未经质量检验,未按规定使用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并以国中医药名义对外销售。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的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价值合计人民币445.80251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396.975378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天圣重庆及国中医药均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天圣重庆和国中医药的人事安排、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产品销售、财务支出等事项均由天圣制药统一管理,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行为应当对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

  起诉书认为,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天圣制药资金共计人民币9,182.49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群非法占有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435万元。

  起诉书认为,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方式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3,325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群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260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和李洪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起诉书认为,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披露情况

  公司原董事长刘群相关情况,公司分别于2018年04月03日、2018年04月10日、2018年04月27日、2018年05月10日、2018年09月26日、2018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授权董事、总经理代行其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关于公司董事长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6)、《关于公司董事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公司原总经理李洪相关情况,分别于2018年05月07日、2018年11月07日披露了《关于总经理不能正常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国中医药中药饮片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召回中药饮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如公司被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金。公司不排除上述事项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五、公司针对本次起诉书相关内容采取的措施

  (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8年8月对国中医药发布《责令召回通知书》(渝)药责召通〔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查认为国中医药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组织生产,生产的中药饮片以原有批号入库,且未进行成品检验,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召回相关产品。公司已对上述事宜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召回中药饮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5)。国中医药已按照《通知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及时召回了相关产品并妥善处理。2018年9月,国中医药完成了相关中药饮片的召回工作,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了《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召回情况总结》。

  经公司查明,天圣重庆在上述期间内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销售的主要原因系国中医药因生产车间拆除且无法生产,而天圣重庆于2016年9月13日已经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渝20160119号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载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有效期至2021年9月12日。同时,天圣重庆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3月15日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2017年4月10日,天圣重庆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CQ20170013号《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因此被告人刘群决定由天圣重庆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销售。上述中药饮片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445.80251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396.975378万元,占公司年销售收入均不足0.5%。上述中药饮片对公众健康无重大不良后果,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将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为基准,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原材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放行、市场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控制。对产品采购以及生产过程中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真反思,切实整改,重塑企业形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该案审理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