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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18)粤06破31-18号】及其附件《民事裁定书》【(2018)粤06破申36-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18)粤06破31-2号】。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书》【(2018)粤06破31-18号】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已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于2018年8月22日指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我院在审理中查明,债务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持有你司无限售流通股40288631股。现管理人拟对其中40120023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处置,请你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备案。
公告内容: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持股数量:40288631股;
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75%;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40288631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破产程序中的特定财产变价处置;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及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40120023股;
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时间区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分七阶段(每阶段为三个月)卖出,每阶段卖出的数量为:①596万股;②596万股;③596万股;④596万股;③596万股;⑥596万股;⑦4360023股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2018)粤06破申36-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2018)粤06破3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壹份”
《民事裁定书》【(2018)粤06破申36-1号】
“申请人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伦教街道羊大路168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4451194M。
法定代表人欧阳添卓。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95388。
法定代表人邱丽娟。
本院在执行(2018)粤06执664、665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听证,被申请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破产申请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经强制执行而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已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18)粤06破31-2号】
“本院已依法受理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凭本决定书刻制管理人印章。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截至目前,广东顾地持有公司股份40288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通知书》【(2018)粤06破31-18号】所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其持股比例将由6.75%降至0.0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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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