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7),披露了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起诉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89,914,654.64元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编号:2018-026号)。鑫都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锦宸集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 公告编号:2018-030号)。鑫都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9-010号)。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5月25日,鑫都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鑫都公司履行下列连带清偿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72,284.76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32,309.2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209,01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营业室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缴款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责令鑫都公司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由于鑫都公司仅对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案件刚进入执行阶段,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