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19年5月19日以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在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各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用途如下:

  ■

  同意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开户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决议许可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 Lt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深登记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Rifeng Electric Cable Co., 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实施。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筹划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

  (二十一)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汇总时应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十五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交所的处分或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进行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附件: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Rifeng Electric Cable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季报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五)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四)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前款规定的11类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十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以深交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

  邮编:528401

  电话:0760-85115672

  传真:0760-85119666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