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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大厦八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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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委托董事、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何汉明先生、独立董事杜婕、王哲、杨永慧、任建春因公身在外地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出席了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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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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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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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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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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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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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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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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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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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佳月 张新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