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9-04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0,006,000元,转增120,003,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20,013,000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柯云峰、柯金龙、柯康保、柯舟、刘景荣、宋茗、梁小玲、邹朝珠、王春婵、明晓晖、黄卫、陈杰、柯秀容、广州联耘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智威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鼎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拓宏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 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5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20,013,00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1.0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81689688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9-041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林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48.05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36.50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9年5月30日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发行了1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参林转债,债券代码:113533),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参林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019年5月1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除息日为2019年5月30日。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于2019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上述规定,“参林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9年5月30日起由原来的48.05元/股调整为36.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5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