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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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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4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情况介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本次权益分配实施按公司总股本894,1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147,700股后的股本892,952,300股为基数实施。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1,147,700股公司股票,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

  4、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5、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892,952,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892,952,300股×0.05元/股=44,647,615元。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4,647,615元÷894,100,000=0.049936元/股。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49936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胡斌、金海

  咨询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电话:0571-63553789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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