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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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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19-04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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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03号),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自查,现将相关事项作如下回复和说明:

  问题1、《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本次市场法评估选取的案例为2018年8月13日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4.7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持有的深创投3.1319%的股权,其中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2.6091%的股权、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和立业集团分别受让0.2164%的股权。请说明剩余0.09%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受让方、转让价格及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本次评估仅选取一次交易作为参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请结合近三年深创投股权转让情况和同类可比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说明本次评估是否充分、公允、合理。请评估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创新”)拟收购控股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集团”)持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的股权事宜,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本次交易将不再推进。若后续有相关进展,将及时履行有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相关情况回复和说明如下:

  一、说明剩余0.09%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受让方、转让价格及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

  (一)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和立业集团转让股权的情况说明

  (1)2018年4月26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股东会审议通过各股东同比例追加投资58亿元的增资扩股事项。按照决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用”)拟认购深创投新增注册资本16,977.6554万元,投资总额为80,802.7000万元,大众公用本次拟增资份额对应投资总额占公司增资完成后总估值的比例约为3.1319%。

  (2)2018年8月13日,深创投向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房地产”)、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立业集团3家股东单位发送《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转让增资份额处理方案的汇报》,汇报中称,由于大众公用因故无法继续参与深创投增资,拟转让其认购的增资份额,转让方案为:由星河房地产受让大众公用拟转让的3.1319%股权中的2.6091%(对应投资总额67314.7800万元),剩余0.5229%由七匹狼、立业集团各自受让0.2614%(分别对应投资总额6743.9600万元),受让完成后,七匹狼、立业集团将分别持有深创投4.8922%的股权。但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将七匹狼、立业集团各自受让0.2614%股权比例错误写成了0.2164%;

  (3)本次增资扩股及大众公用增资份额转让完成后,大众公用持有深创投股权比例为10.7996%,星河房地产持有深创投股权比例为20.0001%,七匹狼、立业集团各自持有深创投股权比例为4.8922%。

  (二)剩余0.09%的股权情况说明

  如上所述,大众公用拟转让的增资比例为3.1319%,对应投资总额为80,802.7000万元,其中星河房地产受让2.6091%,对应投资总额67,314.7800万元,七匹狼、立业集团各自受让0.2614%,分别对应投资总额6,743.9600万元。

  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将七匹狼、立业集团各自受让“0.2614%”误写成“0.2164%”。

  但在股份实际转让过程中,七匹狼集团和立业集团均按照0.2614%的比例受让了股权并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此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七匹狼集团和立业集团所持深创投的股权比例均由4.6308%增加至4.8922%,增加了0.2614%。

  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如实引用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转让增资份额处理方案的汇报》的原文。

  因此,并不存在后续0.09%股份需要转让的情形。

  二、本次评估仅选取一次交易作为参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除2018年增资及增资份额转让事项外,最近三年内,深创投未进行过其他股权转让或增资事项,本次评估仅参考2018年增资及增资份额转让事项。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一时点、同一价格购入大众公用所持有的深创投股份,视为三个不同主体的经济行为,在评估中,可认定为三次不同经济主体的交易。2018年增资,深创投股东中除大众公用外的其他股东共12方均认可了该增资价格4.76元/注册资本,并参与了增资。同时大众公将获配的增资份额向3位受让方进行转让。众多交易方均为充分了解信息和理性的投资者,并且认可了该次交易价格,上述交易具有参考意义。

  3、选取的交易案例与本次评估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1)两次交易间隔时间较短:本次市场法评估的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参考案例成交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时间相隔不足半年;

  (2)两次转让中间,深创投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稳定,未发生较大变化:2017年12月31日深创投合并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的3.23倍,2018年12月31日深创投合并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的3.34倍,与2017年12月31日的3.23倍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市场法评估所选取的交易案例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且众多交易方均认可了该次交易价格,因此本次评估参考交易选取符合相关规定。

  三、请结合近三年深创投股权转让情况和同类可比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说明本次评估是否充分、公允、合理

  (一)近三年深创投股权转让情况

  近三年(2016年至今),深创投仅2018年发生增资及增资份额转让事项。即2018年深创投各股东单位按照各自持有股份比例以4.76元/注册资本共同认缴增资;其中,大众公用将增资份额转让予星河房地产、七匹狼集团和立业集团,价格同为4.76元/注册资本。

  (二)同类可比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

  深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投资范围涵盖信息科技、互联网、新媒体、文化创意、生物技术等多个行业,为保证可比性,选取WIND行业-多元金融行业的5家上市公司,按照2019年5月17日的收盘价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市净率,与深创投本次转让按照4.76元/注册资本估值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市净率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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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以看出,深创投本次按照4.76元/注册资本的估值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及市净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本次评估是否充分、公允、合理

  1、从评估方法而言,由于立业集团持有深创投4.8922%股权,为缺乏控制权股权,未能核查创新集团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明细,也未能获悉创新集团未来年度的发展计划、收益预测、获利能力等因素,不适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故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具备合理性。

  2、从市场法评估实施过程来看,选取了评估对象最近一次的增资及份额转让作为参考依据,可比交易案例实施日期与本次评估基准日距离较近,且评估对象在该期间内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可比交易对本次评估参考性较强,符合相关规定。

  3、从评估结果来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进行比较,本次深创投按照4.76元/注册资本的估值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及市净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问题2、请详细说明立业集团历次取得深创投4.8922%的股权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出资份额、股权比例、交易价格、作价依据。

  【回复】

  立业集团取得深创投4.8922%股权及价款支付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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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0年6月,立业集团首次取得深创投4.6308%股权

  (一)增资情况

  2010年,深创投拟将注册资本由186,800.00万元增至250,133.90万元。2010年2月10日,立业集团与深创投签订《增资协议书》,以27,395.40万元认购深创投本次新增的11,583.20万股股权,占深创投股权比例的4.6308%,其中11,583.20万元进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5,812.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0年6月22日,立业集团将27,395.40万元投资款打入深创投银行账户,2010年6月25日,深创投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手续。

  (二)作价依据

  深创投2009年经审计账面净资产金额为27.25亿元,每注册资本净资产为1.46元。本次增资作价为2.37元/注册资本,以深创投2009年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公司经营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认。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估值确定为44.18亿元,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金额溢价为62.13%。深创投整体投资后估值59.16亿元。

  二、2012年9月,资本公积转增

  2012年9月,深创投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50,133.90万元增至350,187.46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后,立业集团持有16,216.48万股股权,占深创投股权比例的4.6308%。2012年9月25日,深创投办理完成本次增资工商手续。本次增资作价为1元/注册资本,主要系为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三、2014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

  2014年8月,深创投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350,187.4600万元增至420,224.9520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后,立业集团持有19,459.7760万股股权,占深创投股权比例的4.6308%。2014年8月28日,深创投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手续。本次增资作价为1元/注册资本,主要系为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四、2018年10月,立业集团新增取得深创投7,060.3255万元注册资本,合计持股4.8922%

  (一)增资情况

  2018年10月,深创投注册资本由420,224.9520万元增加至542,090.1882万元。立业集团本次增资33,602.6000万元,其中立业集团按照原持有深创投股份比例4.6308%,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643.3354万元,对应交易价格26,858.64万元;受让大众公用所认购的0.2614%增资份额,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416.9901万元,对应交易价格6,743.96万元。交易价格共计33,602.60万元,取得深创投新增注册资本共计7,060.33万元,其余26,542.27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立业集团合计持有26,520.10万股,占比4.8922%。

  截至2019年3月22日,立业集团已缴付出资22,602.8079万元,尚余10,999.7921万元暂未缴纳。

  (二)作价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I2000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深创投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135.28亿元,每注册资本净资产为3.22元。本次增资作价为4.76元/注册资本,以深创投2017年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公司经营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认。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估值确定为200亿元,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金额溢价为47.80%。深创投整体投资后估值258.00亿元。

  问题3、立业集团对深创投的第三期出资1.1亿元尚未缴纳,由华林创新受让后完成出资,本次交易实际价格为12.62亿元。请说明本次交易与立业集团历次受让深创投4.8922%的股权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立业集团历次受让深创投4.8922%的股权价格

  立业集团以现金形式获得深创投股权共两次,分别为2010年6月增资和2018年增资。如下:

  (一)2010年6月,取得深创投11,583.20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本次增资价格为2.37元/注册资本。立业集团向深创投增资27,395.40万元,其中11,583.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5,812.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立业集团持有深创投4.6308%股权。深创投整体投资后估值59.16亿元。

  本次增资后,经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立业集团持有的深创投注册资本增加至19,459.776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4.6308%。

  (二)2018年11月,取得深创投7,060.3255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本次增资价格为4.76元/注册资本。立业集团本次增资交易价格为33,602.6000万元,其中立业集团按照原持有深创投股份比例4.6308%,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643.3354万元,对应交易价格26,858.64万元;受让大众公用所认购的0.2614%增资份额,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416.9901万元,对应交易价格6,743.96万元。取得深创投新增注册资本共计7,060.33万元,其余26,542.27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立业集团持有深创投26,520.1015(万元)注册资本,占4.8922%股权。本次增资后深创投整体投资后估值258.00亿元。

  二、本次股权价格

  本次转让价格为4.76元/注册资本,共计取得深创投26,520.1015(万元)注册资本。华林创新所需支付的价款总计为12.62亿元,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价格11.52亿元,以及转让后华林创新需要缴纳1.1亿元出资。交易价格与2018年11月立业集团取得深创投7,060.3255万元注册资本价格一致。

  三、本次交易与立业集团历次受让深创投4.8922%的股权价格差异、原因、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如上所述,本次交易价格与立业集团2018年11月29日取得深创投7,060.3255万元注册资本价格相同。因2010年增资时间较早,其价格与本次价格不存在可比性。因此,本次交易与立业集团近期取得深创投股权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本次收购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8922%深创投股权,将有利于华林创新未来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有效协同,提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直投业务及其他业务条线的资源整合。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同时,本次收购立业集团持有的4.8922%深创投股权,采用公司自有资金收购,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价格公允、理由充分、收购资金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4、请说明近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的原因、对你公司正常经营是否产生影响,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各项职务的情况,能否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能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胜任相关工作。

  【回复】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说明

  (一)人员变动主要系董事会换届所致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因2019年3月公司筹备2018年年报披露工作,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故延期换届,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2019-012)。

  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的相关议案。本次换届前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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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人员变化并未对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换届未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为立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林立先生,本次换届前后未发生变化。

  2、公司已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业务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执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主要制度执行有效,未出现因制度和流程不健全、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形。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

  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系内部提拔优秀管理人才,主要业务线的负责人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新增高级管理人员中,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以及陈彬霞女士均为公司内部培养和提拔的优秀人才,三人均在公司工作数年,并负责各自所在业务线的管理工作,为公司做出较大贡献。本次任命为副总裁,主要系认可其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同时继续负责各自所在业务线的管理,公司各主要业务线的负责人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次董事会换届工作开展顺利、相关工作顺利交接,当前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

  陈永健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张文女士因年龄原因,公司同意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公司及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和顺利交接,当前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确保了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稳定与连续性。

  综上所述,近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主要因董事会换届以及公司内部提拔优秀人才所致。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离任董事、高管人员时已完成了业务、职责上的顺利交接,离任后仍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选聘或补充了具备行业或专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所需提拔了内部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并将有助于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因此近期人事变动未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各项职务情况说明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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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林立先生:现任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天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中)董事。近期,林立先生已经辞去立业集团董事长,更加专注于华林证券的经营决策工作。

  李葛卫先生:任香港新世界策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西藏林芝新策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开示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天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云南国一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新余永向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兰大英才信息咨询中心执行董事兼经理,西藏林芝正源策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中宏赛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航天新世界(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晨光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正源策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齐大宏先生:大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中鼎浩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大连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基业长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中则宏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米旭明先生:深圳大学副教授。

  (二)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监督机制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也受到公司董事会(含专门委员会)、公司监事会、合规部门、稽核监察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等的监督。公司治理层、管理层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权责分配、激励和约束、权力制衡。

  (三)公司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且执行有效

  公司已在《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业务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重要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年】7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任职后公司治理及合规风控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风险。

  1、林立先生

  公司董事长、首席风险官林立先生,系金融学博士学历。林立先生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非常熟悉,管理经验丰富。聘任林立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有利于全面开展公司经营与管理工作。

  2、潘宁女士

  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宁女士,系研究生学历,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会员,8年以上工作经验,5年以上财务管理者工作经验,曾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席风控官,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潘宁女士自2014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至今已将近五年时间,期间公司在内控治理、合规风控等方面,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根据每月报送的监管报表,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及风控指标均在合规范围内。不存在因公司治理或合规风控问题而受到监管。

  3、赵嘉华先生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赵嘉华先生,系研究生学历,曾在中国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司监管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处工作并担任重要职务。2017年1月加入华林证券,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公司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自赵嘉华先生担任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后,公司合规风控情况良好,未发生受到监管重大处罚的情形。

  4、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

  公司副总裁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均为董事会换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三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后均负责分管对应业务。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系公司认可其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并未改变其工作性质或内容。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任职后公司治理及合规风控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风险。新增高级管理人员自加入公司起,一直负责相关业务,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影响工作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胜任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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