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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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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5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2%的公告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的通知,获悉截至2019年5月21日,李宗松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0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新沂必康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7,731,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合计减持32,827,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3月15日、4月1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截至2019年5月21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

  截至2019年5月21日,李宗松先生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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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5月21日,新沂必康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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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为降低股票质押比例、缓解平仓风险,截止2019年5月21日,新沂必康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1,218,100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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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新沂必康的质权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5月2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沂必康所质押的共计16,513,37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8%。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新沂必康主观意愿,新沂必康将积极妥善解决股票质押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3、李宗松先生于2019年1月3日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李宗松先生的质权人于2019年5月15日至5月2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李宗松先生所质押的共计5,096,5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33%。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李宗松先生本人主观意愿,李宗松先生正与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并将妥善解决股票质押的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4、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根据相关规定,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首次减持之日起每9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减持比例合并计算。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及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 备查文件

  李宗松、新沂必康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2%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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