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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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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3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虹桥绿地铂骊酒店(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2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独立董事林万里先生、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职工董事袁骏先生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监事高峰先生、栗锦德先生出席了会议;

  3. 公司董事候选人李养民先生、唐兵先生,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国内和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8、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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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5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6至7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至5、8.01至8.0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苏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4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22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2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9年5月22日在上海虹桥绿地铂骊酒店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李养民,董事唐兵,独立董事林万里、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职工董事袁骏参加了会议。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高峰、栗锦德,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李养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同意李养民先生为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席,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2.同意唐兵先生为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席,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向发改委注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有效期两年,发行方式可一次或分次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9亿元(以2018年12月末公司净资产约593亿元的40%,扣除已发行公司债券78亿元计算得出);债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飞机、置换银行贷款与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

  2. 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参照以往债券发行惯例,由董事会批准同意且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并负责实施。

  此外,董事会还以书面方式审阅了由公司法务总监郭俊秀汇报的《公司2018年度法治工作报告》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9-04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不超过67家特殊目的公司并提供相应担保额度的议案》,为顺利开展现有存量67架经营性租赁飞机由国外租赁结构转为国内租赁结构工作,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综合降低飞机经营性租赁成本,公司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设立不超过67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98亿元人民币(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提供担保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每家SPV可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分配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自公司实际向每家SPV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1月20日和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1(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004号、第1005号和第1006号);

  2.法定代表人:方照亚;

  3.注册资本:每家公司均为人民币10万元;

  4.经营范围: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咨询。(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成立日期:2018年7月30日

  6.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100%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是本公司于2018年7月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上述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一(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STAR RISING AVIATION 2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5,600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二)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BANK OF COMMUNICATIONS (UK)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三)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三(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Inishdawson Leasing Limited和Pembroke Aircraft Leasing 11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为上述SPV提供担保额度,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可降低飞机租赁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重要决策和日常经营均在公司的绝对控制下,可提前预见并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SPV作为公司的飞机租赁平台,公司为SPV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降低存量经营性租赁飞机的税费负担,同时降低飞机租赁总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为SPV提供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已经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美元约842.78万元、新元5亿元(为新元债担保)、人民币22亿元(为子公司贷款担保),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8.02%,且公司未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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