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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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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9-02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就违约金5285.6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9589元确认了预计损失及费用5312.5689万元。鉴于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违约金金额4228.49万元对2018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冲减2019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1057.12万元,同时将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71元计入2019年度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增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76.66万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与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乐源”)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7年9月11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鲁10民初342号】,威海乐源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5285.61万元,支付经济损失12268.18万元。本案立案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0民初342号】。判决书载明,公司已支付给威海乐源200万元定金,在公司根本违约时应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由威海乐源没收,故扣除该200万元后,公司应支付乐源公司违约金5085.61万元。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通过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1月25日预付了上诉费用。具体事项详见2013年10月26日、2017年9月13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8月24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公司应向乐源公司支付违约金4228.49万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给乐源公司的200万元定金,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028.49万元。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028.49万元。

  (三)驳回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6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就违约金5285.6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9589元确认了预计损失及费用5312.5689万元。鉴于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违约金金额4228.49万元对2018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冲减2019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1057.12万元,同时将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71元计入2019年度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增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76.66万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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