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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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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35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有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19002038180100011201,公司在19,5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QHO3(高保)20190001-11,公司在28,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自贸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贸区瑞茂通”)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温州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温银903002019年高保字00151号,公司在1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自贸区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9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8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379.034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09.25亿元;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28.304 亿元;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41.48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或称“债权人”)

  担保金额:19,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2、上述的主债权“本金”指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项下担保金额等。

  3、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或者非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或者主合同与本合同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的,即使保证人无过错,债权人亦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人尚未返还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全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起两年。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或“保证人”)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主合同债务人”)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或称“乙方”或“债权人”)

  担保金额:28,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浙江自贸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申请人”)

  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或称“债权人”)

  担保金额:11,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72,796.348461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0.32%。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1%。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8%。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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