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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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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9-06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冻结账户的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3),公司及子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计26,737.78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开具给银行的24,463.98万元保证金,除去保证金后涉及金额共计2,273.80 万元。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计 5,715.58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开具给银行的 1,528.27 万元保证金,除去保证金后涉及金额共计4,187.31 万元。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351),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计 13,998.61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开具给银行的 9,000.00  万元保证金,除去保证金后涉及金额共计4,998.61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计6,382.78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115.94万元,除去募集资金户后涉及金额共计5,266.84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及解冻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10,270.2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115.94万元,公司开具给银行的5,906.47万元保证金,除去募集资金户及保证金专户后涉及金额共计3,247.79万元。

  近日,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解除冻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核查确认,以下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

  ■

  三、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账户余额共5,226.01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115.94万元,公司开具给银行的906.47万元保证金,除去募集资金户及保证金专户后涉及金额共计3,203.60万元。上述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上述账户的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影响。

  2、目前公司账户冻结主要系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相关事项导致的诉讼。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1)。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认购协议》 已经解除并确认金一文化不具有一恒贞的股东资格。2018 年 6 月 13 日,一恒贞针对本案向河南高院提起反诉。目前此案件已开庭,公司已安排相关人员尽快就上述冻结事项与银行、法院及有关方做进一步核实,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会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9-06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披露的涉及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是本着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补充披露,是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2、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本次涉诉事宜;同时,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一、诉讼及违规担保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21号,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与朱康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7月7日,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与朱康军签署人民币2.1亿元《借款协议》。2018年7月8日,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与朱康军、上市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因朱康军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要求朱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根据《保证合同》第1.1条,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贰亿壹仟万元整(小写21000万元整)的偿还义务。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担保情况

  ■

  二、担保产生的原因

  经公司核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法定代表人钟葱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认为以上担保属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序的违规担保,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进行补充披露,仅是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以上涉诉事宜;同时,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18年10月,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改组后,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对公司各项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进行梳理,不断提升规范运营和管理水平。尤其在印章、证照使用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专人专岗严格管控。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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