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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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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5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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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皖01民初818号)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

  被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理由

  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调查通知书》, 2017年9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9月19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正积极与代理律师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159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22.57 万元。在上述159起诉讼案件中,153起已开庭审理,6起未开庭审理。其中,71 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达 824.35 万元);81起案件一审尚未判决;7起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2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其中1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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