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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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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最后,积极开拓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业务,力争实现高毛利产品份额的不断提升,从而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分产品对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③将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其变动趋势是否与市场环境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期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合理的。

  二、请补充说明境外销售毛利率远高于境内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中美贸易摩擦是否可能对境外销售造成重大影响。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18年境外销售综合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主要原因:

  1. 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的精密功能件,行业毛利率较高,境内的业务主要为精密结构件、显示及触控模组和材料业务,行业毛利率较低。

  2. 客户群不同,境外销售对应的客户群销售毛利率,与境内客户群相比较高。

  2018年公司外销收入保持增长,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为中国(保税区、综保区等)及港澳台地区,该部分收入占主要产品外销收入的比例为84.86%,公司直接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收入占比较小,比例为6.78%,因此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2018年业务的整体影响不大。

  另外,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拓展国内客户,同时进行海外布局,尽力消除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后续业务的影响。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检查了公司境内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

  ②分产品对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③将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其变动趋势是否与市场环境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期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是合理的。

  问题四、你公司披露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中,多家子公司大幅亏损,其中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岸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5,041万元、-7.14亿元、-2.28亿元、-1.09亿元、-1.13亿元和-1.06亿元。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值。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情况:

  一、上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2016年、2017年的盈利情况。

  回复:

  上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2016年、2017年的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大幅亏损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扭亏措施。

  回复:

  ■

  三、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中亏损公司的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是否足额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回复:

  如上所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本期亏损主要为短期偶然因素所致,并非持续性亏损,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的可能表明公司固定资产存在减值的事项进行逐一分析,未发现可能导致上述公司固定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

  江门市中岸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期末固定资产合计为444.33万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期末不存在减值迹象。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对公司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并关注是否存在闲置的固定资产;

  ②获取公司闲置固定资产清单,结合公司销售预测情况,判断上述固定资产长期闲置的可能性;

  ③取得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明细表,与管理层讨论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本期无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报告期你公司针对反向购买原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19.18亿元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86亿元,请结合相关子公司的亏损情况,详细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并核实你公司以前年度是否足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回复:

  2018年1月,领益科技反向购买原上市公司江粉磁材形成的商誉初始确认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领益科技反向收购原上市公司江粉磁材的商誉由磁性材料业务、显示及触控模组业务以及精密结构件业务3个资产组的经营性长期资产产生,经营性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领益科技反向购买原上市公司时已规划为待转让或注销的公司、与公司主业制造业不存在协同效应的公司(如金融公司、中岸及其子公司等),这部分公司业务不产生商誉,故不纳入商誉减值测试的范围。

  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如下所述:

  (1)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

  1)资产组(组合)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公司将本次领益科技反向收购原上市公司制造业业务的长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该资产组组合由磁性材料业务、显示及触控模组业务以及精密结构件业务3个资产组组成。认定依据为:此次反向并购的磁性材料业务、显示及触控模组业务以及精密结构件业务3个资产组之间存在显著的协同效应,且收购时3个资产组属于一揽子交易,不可分割,商誉难以单独分摊至上述的相关资产组,因此将上述3个资产组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2)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根据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证通评报字[2019]第0087号评估报告,经评估分析后,可收回金额采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确定,其中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收益法)确定。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

  本次制造业业务资产组组合由磁性材料业务、显示及触控模组业务以及精密结构件业务3个资产组的长期资产组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2) 商誉减值测试参数

  1)重要假设及其理由

  ①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②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③持续经营假设:即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④假设与被评估资产组(组合)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汇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⑤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资产组(组合)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⑥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资产组(组合)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⑦假设部分被评估制造业业务资产组(组合)所在单位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关键参数

  ■

  (3) 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

  (4) 商誉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

  注:公司反向收购的原上市公司制造业业务中,因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江门安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江门安磁”)的股权比例为66.50%,故存在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涉及大额亏损的公司的主要是,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公司和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主要为特殊事项引起,并非持续性因素。

  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已考虑了纳入商誉减值测试范围的公司本期亏损因素的影响。另外,结合以上商誉减值的测算过程、对测算过程中关键参数的选择、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确认以及商誉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公司认为商誉期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充分的。

  结合以上商誉减值的测算过程、对测算过程中关键参数的选择、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确认以及商誉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公司认为商誉期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充分的。

  商誉期初数为领益科技核算范围,金额6.42万元,为以前年度收购东莞市中焱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模切业务形成的商誉。该业务不存在减值迹象,故公司未对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对公司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②复核了管理层对资产组(组合)的认定和商誉的分摊方法;

  ③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评估的假设、参数的选择、预测未来收入及现金流折现率等的合理性;

  ④与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专家等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评估的假设、参数的选择、预测未来收入及现金流折现率等的合理性;

  ⑤评价由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经验和资质;

  ⑥测试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⑦利用第三方估值专家的工作,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协助我们评估管理层选择的估值方法和采用的主要假设的合理性;

  ⑧评估管理层于2018年12月31日对商誉及其减值估计结果、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恰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以前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问题五、报告期内,你公司对江粉磁材板块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95,138.67万元,计提比例为85%;东方亮彩板块对金立集团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为20,486.07万元,累计计提比例为85%。请结合预付款和应收账款的实际追讨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合理,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大宗贸易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充分合理性

  公司前身江粉磁材通过向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和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恒浩”)预付货款的方式开展大宗贸易业务。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江门恩富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先后向广州卓益和江门恒浩合计预付人民币约11.20亿元,上述预付款项不能按期结算,致使公司预付账款存在全部无法回收或部分无法回收的风险。

  针对预付账款存在的回收风险,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包括:

  1)公司立即成立追讨小组,董事长为追讨小组总负责人。公司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分析案情并确定追讨方案,最终选择刑事诉讼,并于2018年7月底向广州市公安局报警;

  2)原江粉磁材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汪南东先生已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前述预付款本息及因追讨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以其资产中的3.2亿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担保给公司处置,以前述股份解禁卖出后归还股份质押贷款本息后的部分作为担保,保证包括预付款本息以及追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的款项全部追回;

  3)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2019)粤民初 58号】,以确保汪南东先生用于为公司上述未收回预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相关权利不被第三方损害;

  4)公司不会放弃刑事诉讼的手段,对该笔债权继续追讨。

  同时,基于谨慎考虑,公司本期对江粉磁材板块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95,138.67万元,计提比例为85%,计提依据如下:

  1)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与原实际控制人汪南东签订担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汪南东对公司因大宗贸易产生的预付款人民币 111,950.03万元和利息,以及因追讨该笔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汪南东所持股票中的3.20亿股上市公司股票在解禁卖出后归还股份质押本金和利息后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为担保。

  2)根据汪南东目前持有股票的质押融资情况,汪南东已质押股票每股需担保的债务本金平均为2.46元/股。

  目前汪南东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即意味着其所持股票在冻结期内暂时无法直接进行处理,因而会增加其因违约而支出的罚息与违约金等,具体金额需结合汪南东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目前公司暂无法获知。

  3)2019年年初至2018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止,公司股票价格在4元/股至7元/股的范围内波动,按预计股票价格的下限4元/股的价格计算;

  4)考虑到汪南东先生的股票质押债务利息及所持股票收益权的其他诉讼影响,公司预计可以收回比例为股票处置价款扣除债务成本之后的40%;

  5)公司预计可收回金额=用于担保的股份总数*(预计每股处置价款-每股需担保的债务平均本金)*40%

  预计可收回比例=预计可收回金额∕期末大宗贸易预付款项

  计算所得公司大宗贸易预付款项可收回比例为17.50%,谨慎考虑,公司按85%对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汪南东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有关本人无义务和责任为公司预付账款被骗造成损失提供关联担保的意见申明暨撤回相关口头和书面承诺及撤销书面协议的声明》,具体内容及信息请参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汪南东对提供关联担保的意见申明暨撤回相关口头和书面承诺及撤销书面协议的声明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

  二、金立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充分合理性

  东方亮彩板块对金立集团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为20,486.07万元,累计计提比例为85%,计提依据如下:

  1)公司已就本公司对金立集团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申报债权,并于2019年4月2日经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确权,管理人确认的公司债权金额合计为38,396.56万元为普通债权;

  2)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与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组顾问协议,根据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定的金立集团框架性重组方案建议,假设清算情形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20.00%,假设重整情形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分别为79.16%、86.49%、91.82%;

  3)鉴于金立集团当前的经营状况,基于谨慎考虑,公司以假设清算情形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基础,按85%对金立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谨慎合理的,计提是充分的。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对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这些内部控制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估、客户授信管理、应收账款对账、回款管理、对坏账准备金额的估计等;

  ②我们向管理层了解做出单项计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的判断依据,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情况、回款模式、资产保全等因素,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③对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应收款项,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评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与管理层、管理层聘请的律师讨论诉讼事项对应收款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④我们评估了管理层于2018年12月31日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披露。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金立集团应收账款及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预付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充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合理的。

  问题六、报告期内,你公司涉及9项诉讼,涉案金额合计5.8976亿元。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回复:

  (1)涉及9项诉讼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表:

  ■

  (2)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2018年度,公司已对金立集团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为20,486.07万元,累计计提比例为85%;对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95,138.67万元,计提比例为85%,上述诉讼事项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二、你公司对部分诉讼未进行对外披露,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进行选择性披露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3条、第11.1.4条和第11.1.5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形。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对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披露情况如下:

  ■

  注:上表摘至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上述7项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为37,213.58万元,未达《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53,676.79万元)绝对值10%(即65,367.68万元)的披露标准,且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均为“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因此公司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2018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0)。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4号】及《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5号】,因该两项诉讼案件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涉案金额分别为11,498万元及13,277.31万元),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5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的规定,公司对该两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等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1.4条、第11.1.5条的规定。公司在提交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应的《民事判决书》备查,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1.3条规定的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规定,剔除上述两项已披露的诉讼,余下7项诉讼事项的累计金额为34,200.97万元,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所规定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53,676.79万元)绝对值10%(即65,367.68万元)的披露标准,因此公司对部分诉讼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形。

  问题七、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5亿元,同比增长133.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6.79亿元,同比下滑-140.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32亿元,同比上涨73.86%,其中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为13.81亿元、-8.36亿元、11.54亿元和-1.67亿元。

  一、请结合你公司的产品类别及主要客户情况,补充说明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原因:

  1)2018年1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新并入的原上市公司业务使营业收入增加1,024,329.04万元。

  单位:万元

  ■

  2)领益科技本期精密功能件收入为1,207,978.97万元,较上年同期947,137.19万元,增长260,841.78万元,幅度为27.54%。其中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688,796.87万元,较上年441,759.34万元,增长247,037.53万元。领益科技2018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为对前五大客户带来的业绩增长。

  领益科技前五大客户为:富士康集团、蓝思科技、和硕集团、立讯精密集团和APPLE,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请结合行业特点、产品类别、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和收款政策等说明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与净利润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

  回复:

  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据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较2017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增长73.86%,净利润下降144.23%,两者不匹配。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2,249,966.45万元,实际实现制造主业经营利润162,471.55万元,但受大宗贸易预付款、金立事项、业绩补偿和商誉减值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净利润变为亏损74,565.83万元。剔除这些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者都是正向变动和正相关。

  2)2018年制造主业经营利润率为7.22%,与2017年的17.49%相比,下降10.27%,主要是合并范围发生变化,2018年增加了原上市公司业务,该业务净利润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

  3)2018年制造主业的净现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制造业主业净利润)为94.31%,与2017年的净现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52.28%相比,增长42.03%,主要是公司产品销售具有季节性波动,一般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是旺季,2016年第四季度的实现的净利润在2017年收回,2017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在2018年收回,2017年营业收入与2016年相比增长82.72%, 2018年第四季度实现的净利润需在2019年收回。

  三、请结合行业特点,补充说明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8年分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第三、四季度为销售旺季,第一、二季度为销售淡季。由于客户结构、资产规模等存在不同,且影响现金流量状况的因素较多,故行业内各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存在差异。

  本公司客户信用期主要为月结90天左右,第一季度收上年第四季销售货款,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较高。第二季度收本年第一季度销售货款,且第二季度为量试和量产阶段,需支付大量的经营成本和费用,且支付经营活动的往来款增加,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较低。

  综上所述,本公司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相符。

  问题八、报告期内,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下实现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9,919,928.12元、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54,424,620.34元,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1,069,483.97元。上述项目发生金额与之前年度差异较大。请你公司分别列示上述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较往年变化较大的原因。

  回复:

  一、上述项目的具体内容

  (1)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下实现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991.99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2)上述的收益15,442.46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2018年10月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5,893.40万股,公司对该部分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进行终止确认,并对累计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予以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

  (3)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下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106.95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上述项目较往年变化较大的原因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上述项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项目,2018年与2017年相比变动较大的项目为序号2,主要原因系公司2018年10月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5,893.40万股,对该部分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进行终止确认,并对累计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予以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九、报告期内,因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未完成业绩补偿,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78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公允价值变动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依据以及督促该股东完成业绩补偿的保障措施。

  回复:

  1. 2018年东方亮彩未完成业绩补偿的公允价值变动计算过程如下:

  2018年1月31日公司未完成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7,416.12万股,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70元/股;2018年10月18日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补偿股份数量为5,893.40万股,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43元/股;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回的股份数量11,522.72万股,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0元/股。

  2018年股份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5,893.40*(2.43-6.70)+11,522.72*(2.5-6.70)=-25164.8-48,395.42= -73,560.24(万元)

  回购注销累计公允价值转入投资收益金额=5,893.40*2.43= 14,320.96(万元)

  2018年度公允价值变动金额=-73,560.24-14,320.96=- 87,881.20(万元)

  2. 会计处理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或有对价的相关规定如下: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第十条:“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公司收到的作为企业合并或有对价返还的自身股份,以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为基础确定应予返还的股份数量会随着东方亮彩实际业绩的情况变动而变动,因此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所规定的权益工具的条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规定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

  3. 回复督促该股东完成业绩补偿的保障措施:

  曹云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其已就股份补偿情况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计划对其扣除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的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股份数量申请解除限售。在股票解除限售后,曹云向质权人申请通过将无须向公司补偿的部分股票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偿还融资借款并解除股票质押,从而向公司进行利润承诺补偿。

  问题十、请详细列示你公司主要产品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应收账款余额及账期,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未按合同约定收回的情形,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分为精密功能及结构件、显示及触控模组、材料业务等,主要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包括立讯精密集团、和硕集团、APPLE、富士康集团、欧珀集团、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京东方、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主要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16-2018年的前五大客户如下:

  ■

  2018年前五大客户较2017年新增加欧珀集团、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原因系核算范围发生变化,欧珀集团为亮彩板块的主要客户;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帝晶板块的主要客户。

  2017年前五大客户与2016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十一、请详细列示你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应付账款余额、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供应商依赖风险等。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的采购额为368,203.32万元,占公司本期总采购额的26.9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近三年每年的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

  公司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与2017年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原因是2018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核算范围变化,2018年核算范围为领益科技及原上市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仅为领益科技;2017年前五大供应商与2016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公司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6.94%,集中度较低,不存在供应商依赖风险。

  问题十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6.22亿元,其中往来款余额7,021万元,对TRIUMPH LEAD GROUP LIMITED (注册地位于香港)的其他应付款余额2.34亿元,且账龄超过一年。

  一、请补充说明往来款的具体对象以及发生原因。

  回复:

  报告期末,往来款余额7,020.81万元的具体对象中前十名及发生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表中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费用,未具体列示的其余往来款单笔金额均低于80万元,主要为伙食费、办公用品、个人报销待付款、运输费等。

  其中公司对东莞市黄江镇引进公司2018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2,251.20万元为应付协作服务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东莞领汇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黄江片区子公司”)于2014年开始向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关联企业购买或租赁裕元工业园区内厂房及物业,但由于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关联企业初始购置相关厂房及物业时,与黄江镇引进公司于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约定需要按照员工数量或土地面积按年缴纳协作服务费义务。领益科技购置或租赁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关联企业相应厂房及物业后,被要求继续承担原有义务,约定公司东莞黄江片区子公司承担相关的协作服务条款,并直接向黄江镇引进公司缴纳。

  二、请补充说明对TRIUMPH LEAD GROUP LIMITED (注册地位于香港)形成其他应付款的原因、超期未支付的原因。

  回复:

  1. 形成原因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TRIUMPH LEAD GROUP LIMITED(注册地位于香港)(以下简称“TLG(HK)”)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TLG(HK)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芳勤控制的企业。公司对TLG(HK)期末余额23,414.04万元,为领益科技对其的资金拆借款,该笔款项在领益科技借壳重组完成之前产生。领益科技历史年度营业收入逐年上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其借壳重组完成之前,向TLG(HK)进行资金拆借以满足经营上的需要。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TLG(HK)之间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3,923.23万元,2018年公司未新增对TLG(HK)的借款,本期变动额主要为归还以前年度资金拆借款。

  2. 超期未支付的原因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TLG(HK)的借款尚未清偿完毕,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23,414.04万元,因其产生于2018年以前,故账龄超过1年,超期未支付主要系2018年公司处于借壳重组完成元年,各业务板块资金需求较大,在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稳定前提下,公司根据日常资金情况逐步对借款进行偿还,2018年度公司已偿还大部分的借款,随着公司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公司将逐步归还剩余部分。

  问题十三、报告期内,你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为615万元,你公司称未偿还的原因是款项存在纠纷。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笔应付账款的应付对象、产生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回复:

  1. 报告期内,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为615万元,具体对象为:

  单位:万元

  ■

  2. 产生纠纷的原因

  2017年7月,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东莞精雕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精雕”)、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签订了《设备租赁转让三方补充协议》,东莞领益将其向东莞精雕租赁的200台机器转东莞盛翔承租,其中东莞领益承租时向东莞精雕支付了押金300.00万元。2017年12月,东莞盛翔、东莞精雕、东莞领益就设备租赁一事签订了《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三方确认东莞领益支付给东莞精雕的押金300.00万元视同东莞盛翔支付给东莞精雕的押金。

  2017年8月,东莞盛翔、东莞精雕、东莞精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东莞盛翔向东莞精雕购买100台机器。2018年,东莞盛翔提出的以设备租赁的押金抵扣设备租金及购机款,但经多次沟通,双方就此事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莞盛翔未付东莞精雕金额为615.75万元。

  3. 解决措施

  2019年5月,东莞盛翔与东莞精雕已就押金抵扣设备租金及购机款一事达成一致,双方将签订《设备租赁押金抵租金协议》,同意东莞盛翔用已支付给东莞精雕的押金300.00万元抵扣尚未支付的2017年11月-2018年1月租金合计265.47万元,剩余押金金额34.53万元用于抵扣东莞盛翔购买机器未付的货款。抵扣后,东莞盛翔结清东莞精雕的设备租赁租金,且尚欠东莞精雕581.22万元。同时,双方将签订补充协议,东莞盛翔根据协议内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款项支付。上述协议具体内容及具体支付时间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问题十四、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你公司报告期内针对对江门市江海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损失1,953万元,其他项下增加5,591万元,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根据江门市江海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持续盈利能力,补充说明在该公司亏损情况下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分析了小贷公司期末资产情况,认为在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及对应收股利计提减值准备后,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分析过程如下所示: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小贷公司资产总额为20,246.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为19,980.39万元,主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27.00万元、其他应收款2,085.02万元、发放贷款和垫款17,615.85万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2)小贷公司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为购买兴业银行理财产品,预计能全额收回;

  (3)小贷公司期末应收款项主要为其他应收款2,075.02万元,其他应收款对象为小贷公司股东利害关系人,且账龄全部在1年以内,预计可以全额收回;(4)小贷公司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期末余额为27,764.56万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9,148.71万元,其中本期新增的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为22,408.00万元,小贷公司按照五级分类对发放贷款和垫款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剩余部分预计均能收回。

  (5)若小贷公司发生实际导致该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情形,小贷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可能会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但是,一方面小贷公司期末非流动资产金额较小,合计为266.12万元;另一方面,小贷公司期末对公司应付股利金额为500.00万元,公司已对该应收股利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述,公司认为,即便小贷公司后续发生实际导致该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情形,公司对小贷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能全额收回,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取得江门市江海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财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等资料,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②向公司了解小贷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取得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分析小贷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按照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③取得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合同台账,并取得小贷公司全年的银行流水,对本期新发生的发放贷款及垫款进行抽查;

  ④检查公司对小贷公司是否存在除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形式的往来款项;

  ⑤重新计算公司应享有的小贷公司期末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并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期末不对小贷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问题十五、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客户罚款发生额为1,716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客户罚款的原因及具体事项,是否涉诉,是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营业外支出中客户罚款发生额为1,715.73万元,具体明细和罚款的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客户罚款事项均没有涉诉,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问题十六、报告期内,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归还关联方借款5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期限、所涉关联方、利息及其与同期银行利息的比较,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归还关联方借款5亿元,为本期支付TLG(HK)的历史年度资金拆借款。

  公司与TLG(HK)的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

  借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公司本期归还TLG(HK)本金7,949.4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114.38万元。

  以上借款均为公司借壳重组完成前领益科技对TLG(HK)的借款,在2017年经过领益科技股东会决议通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因上述借款发生时领益科技仍未上市,因此不适用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①我们向公司了解上述款项的形成原因,并阅读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②取得公司针对上述款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检查借款金额、利率、签订日期等相关信息;

  ③检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银行流水,包括支付金额及对手方信息。

  经核查,上述款项系领益科技以前年度资金垫付所形成,公司于2017年转成付息债务。

  问题十七、报告期内,你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合计10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转入的确定原则,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合计102,223.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公司依据相关准则规定,以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作为转固的时点,具体情况为:对于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在该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且经过公司相关部门验收时,进行转固处理。对于房屋及建筑物,在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且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进行转固处理。

  公司的上述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十八、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限制性股份支付166,468,111.29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部分限制性股份支付的股份来源。

  回复:

  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9月25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43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45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其中,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315名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全部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最终向63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00,281,994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6元/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

  经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21361号),截至2018年11月30日止,公司已收到63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出资款166,468,111.29元,全部以货币资金缴付。

  问题十九、请你公司在年报修订稿中补充披露以下信息:(1)长期股权投资表中“本期增减变动”项下“其他”的具体内容;(2)递延收益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表中“其他变动”的具体内容;(3)管理费用表中“机物料”、“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4)研发费用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5)现金流量表项目下,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的具体内容。

  回复:

  一、长期股权投资表中“本期增减变动”项下“其他”的具体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表中“本期增减变动”项下“其他”的具体内容为:

  2018年1月领益科技反向收购原上市公司,公司将反向收购日(即2018年1月31日)原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剔除对领益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的余额列入“本期增减变动”项下“其他”。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二、递延收益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表中“其他变动”的具体内容

  递延收益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表中“其他变动”的具体内容为领益科技2018年1月反向收购原上市公司,公司2018年1月31日原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收益的余额列示在递延收益“其他变动”项下。

  除此以外,公司将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31日对原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递延收益评估减值金额1,708.65万元也列示在递延收益“其他变动”项下。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三、管理费用表中“机物料”、“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的“机物料”的本期发生额为1,992.03万元,核算内容为管理部门(含安全部、仓管部、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领用的一些物料,如消防用品、劳保用品、门锁、文具柜等日常管理所需的低值物料。

  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本期发生额为7,148.26万元,核算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四、研发费用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其他”本期发生额为1,839.33万元,核算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五、现金流量表项目下,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本期发生额为15,589.8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表中“往来款”的本期发生额为50,353.9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6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汪南东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被轮候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票被轮候冻结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外,公司并未收到与本次股票被轮候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通知文件,目前暂时无法获悉汪南东先生本次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具体原因和详细内容。

  三、股东股票累计被质押、被冻结的情况

  汪南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24,728,620股,占公司总股本(6,825,258,976股)的6.22%;累计质押股票400,333,79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94.26%,占公司总股本的5.87%;累计被司法冻结股票424,728,62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22%;累计被轮候冻结股票424,728,62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22%。

  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汪彦先生、何丽婵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430,187,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0%;累计质押公司股票401,333,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累计被司法冻结股票429,187,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累计被轮候冻结股票430,187,064股,占公司总股本6.30%。

  上述股东被轮候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多次冻结的情况,因此可能会出现轮候冻结的股份总数超过冻结股数的情形。公司仅依据结算公司下发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无法统计重复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公司计算股东累计被轮候冻结股数的口径为结算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中轮候冻结数量的合计数,且以不超过股东股票总数为限。

  四、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8),汪南东先生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2,959,998股进行违约处置,减持期间为自2019年3月29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6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

  江粉电子产业园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江粉电子产业园建设的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2017年5月8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江粉电子产业园项目议案》,公司以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4亿元在重庆市渝北区投资建设江粉电子产业园,以生产及销售液晶显示屏模组、精密结构件等产品。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晶光电”)和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设立重庆市帝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帝晶”)、重庆市东方亮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亮彩”)共同建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拟投资江粉电子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2),2017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孙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96)。

  二、目前进展情况

  随着无线充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5G商用时代临近,受手机信号传输质量需求的影响,手机背板等智能手机精密结构件材质由金属材质转向塑胶、玻璃等非金属材质,市场对于金属精密结构件产品的整体需求量减少。

  广东江粉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粉高科”)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六路,其所在厂区占地面积48,997.6平方米,建筑面积9万余平方米。鉴于帝晶光电目前在深圳的经营场地为租赁取得,且江粉高科厂区空余场地较多,为充分利用公司的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公司决定将帝晶光电深圳地区的部分产能搬迁至江粉高科所在厂区,同时新增的产能,也以江粉高科所在厂区作为经营场地。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相应调整发展战略,重庆帝晶及重庆亮彩无法按原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条件实施项目建设。为盘活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经友好协商,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报请有关机关收回项目宗地土地使用权,并由重庆帝晶及重庆亮彩分别办理注销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2019年4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帝晶和重庆亮彩分别签署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

  近日,相关不动产权证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准予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结果通知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投入建设,公司基于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内部整体资源的合理调配而决定退还相关项目宗地土地使用权,符合公司内外部的客观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利用资源和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6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到汪南东对提供关联担保的意见申明

  暨撤回相关口头和书面承诺及撤销书面协议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汪南东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有关本人无义务和责任为公司预付账款被骗造成损失提供关联担保的意见申明暨撤回相关口头和书面承诺及撤销书面协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汪南东就预付账款事宜发表如下主要意见:

  1、关于其本人未就保证担保签署书面协议、相关口头及书面文件作出的承诺与书面协议及公司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申明;

  2、关于撤销其本人在2018年7月18日在临时会议及其它场合作出的任何口头承诺以及董事会决议、书面协议(如认定签署)等任何书面文件中作出的承担保证担保的承诺。

  一、关于预付账款的情况

  自2014年6月起,公司控股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江门恩富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司及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五家子公司”),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益公司”)、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以循环滚动支付预付货款的方式开展大宗贸易合作业务,正常结算周期为3-6个月。五家子公司2018年初开具的承兑汇票到期时,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开始出现违约,不能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结算发货,后期违约现象越来越严重。公司曾与卓益公司、恒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交涉,明确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未发货预付款,截止2018年6月份卓益公司、恒浩公司不能退回的相关预付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1,950.03万元。

  2018年7月18日公司临时董事会研究确定并经汪南东本人认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大责任人汪南东应当对预付款的损失承担责任。当天在各方见证下公司与汪南东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汪南东对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因大宗贸易产生的预付款人民币111,950.03万元和利息,以及公司因追讨该笔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汪南东资产中的3.2亿股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权和收益权担保给公司处置,汪南东持有的股份在解禁卖出后归还股份质押本金和利息后的部分作为担保,并积极配合公司对卓益公司、恒浩公司的法律追偿、追责工作。

  公司经调查发现主债务人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逾期不能返还循环滚动支付的巨额预付货款,且经营状况恶化,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涉诉案件达数十起,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公司的巨额预付款及利息根本无法收回。公司多次要求汪南东积极履行配合追讨义务,汪南东却总是找借口回避,汪南东目前涉诉讼案件较多,无诚意履行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连带担保法律责任。

  关于上述内容,详见以下公告:

  ■

  二、公司已采取的司法措施

  鉴于汪南东担保能力的持续恶化,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于2019年4月9日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汪南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偿还预付款本金及承担利息等相关费用。详细信息参见《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5)。

  为保证案件未来的可执行性,公司在案件受理后立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汪南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鉴于暂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件,公司暂时无法确认已披露的司法冻结是否为公司所申请,公司将于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三、案件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汪南东向公司发出的《声明》,系单方解除、终止双方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涉案《协议书》行为,属于实质性违约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其声明对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同时认为,汪南东为逃避法律责任,刻意否认涉案《协议书》法律效力,以重大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属于实质性违约,其请求违反法律规定精神,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四、公司立场

  首先,我们坚决反对言而无信的人与事,同时对肆意践踏契约精神的行为深表不齿。诚信乃立商之本,公司自始至终高举诚信大旗,坚守契约精神。

  其次,《协议书》的内容有经过公司临时董事会及部分中介机构的商讨并经汪南东本人确认,其内容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另外,《协议书》的签署过程不仅有部分中介机构和公司高管的见证,同时也是汪南东本人签字确认并加摁其本人之手印。汪南东本人对《协议书》的内容完全清楚,且签署亦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认为《协议书》真实有效,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最后,公司始终坚决同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斗争到底,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认同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提示

  由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法院对相关事项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均存在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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