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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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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9-019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安德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1人,代表股份542,490,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171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494,07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6943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8,41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77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6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91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0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140%;参加网络投票的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41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7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42,38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2,38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4%;反对1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2,38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2,38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8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7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6%;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8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4%;反对1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8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7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6%;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78,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0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38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1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5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4%;反对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9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徐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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