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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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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5 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2019-030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20号”《关于核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6,72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18,777,700.00元(其中:承销机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95,3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23,477,7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7,942,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4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4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1、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全资子公司四川水星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水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3)。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水星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详情如下:

  ■

  公司已于2019年5月20日正式与四川水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的上级单位)、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备注: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下属分支机构,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因此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代为签署,具体业务操作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完成。)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四川水星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丁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执行甲方直营渠道建设项目,乙方下属中国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系甲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之一,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在乙方下属中国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58619954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及直营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国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中国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乙方作为中国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营业部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其遵守乙方与甲方、丙方以及丁方签署的该四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王家海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办理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须在每月5个工作日前通过EMS方式将纸质对账单寄出至甲、丙、丁方在下述十二条所提供地址及联系人处,电子版账户明细由丁方通过网银下载发送至甲、丙方在下述十二条所提供联系人邮箱。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同意更换保荐代表人的书面文件及甲方、丁方变更授权保荐代表人的书面文件等)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情形的,甲、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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