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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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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3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4,709.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因加工合同纠纷九有供应链于2019年4月17日向东莞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景山”)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协议》,由原告对北京景山提供相关供应链服务。基于此协议,原告、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天津通广”)和北京景山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天津通广受原告委托提供加工、出口等供应链服务;天津通广、被告和北京景山也签订了相应的《外协加工协议》,约定被告为天津通广提供协议产品加工服务。

  基于上述的合同关系,原告、被告和天津通广三方于2016年6月3日达成《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天津通广所有要求均受原告委托,在协议约束范围内的所有物料最终归属权为原告,相关物料调拨、销售均按原告指令和授权执行。

  此后,北京景山通过天津通广公司向原告下达采购指令,原告履行了相关物料代采及垫资服务,但北京景山此时未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原告款项。此时,无论是根据原告和被告、天津通广三方于2016年6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还是根据原告和北京景山之间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第2.7条的约定,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均属于原告所有。尽管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相关货物,但被告以北京景山拖欠其加工费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货物。尽管多次催要,被告仍一直未返还,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滞压存货货款人民币1,504,709.2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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