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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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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价,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进一步下调,但维持海上风电不变,通过价格机制引导风电项目开发向海上等非限电地区转移。同时,受益于风电的技术进步和规模持续扩大,风电机组价格、风电开发投资成本及运行维护成本呈现不断下降趋势。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重发力,助推海上风电经济竞争力显著提升,项目落地进程显著加快。

  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在海底电缆、海工设备及技术、高可靠性电气设备、大功率海上风机等领域技术陆续取得突破,大功率海上风电已具备实现全产业链环节国产化的能力。经过数年的积累,公司已经开始持续为上海电气、重庆海装、金风科技和远景能源等主要海上风机整机厂家批量供货,加之“年产18万吨(一期10万吨)海上装备关键部件项目”将在2019年三季度开始投产,公司将形成完备的海上风机核心零部件技术体系和生产能力的储备,为抢占海上风机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3)首发募投项目的深化落地,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始终将发展精加工业务、建设完整工序体系作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高度重视精加工业务技术、人才储备,专门成立了由技术骨干组成的精加工业务小组,负责筛选外协精加工单位,并积极参与精加工工艺体系建设、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等工作,为实现规模化自主加工和检测做了充分准备。

  随着首发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建设项目”产能的不断释放,公司已在大型铸件精加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开发了各类专用工装设备,建立了较完善的精加工工艺技术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同时,培养锻炼了一支精干的生产管理队伍,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4、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及实施计划

  (1)项目建设地点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宁波市象山县贤庠镇临港产业区(A区)新乐西首大中庄区块,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利用日星铸业拟自建总建筑面积60257.82m2的厂房,购置精密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万吨的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能力。

  (3)项目建设期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32个月。

  5、项目投资概算及经济效益评价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89204万元,其中设备及其辅助安装工程投资8410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505万元,预备费2598万元。

  (2)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本项目的实施主要目的在于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下游客户“一站式”交付的迫切需求,弥补公司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领域精加工工序环节的不足,实现全工序自主可控,增强产品综合竞争力,巩固和发展其市场地位。

  本项目不单独产生营业收入,其经营效益主要在于通过自建产能,降低对外协加工厂商的依赖,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加工铸件配套服务,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客户群体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新客户尤其是业内高端客户,同时促进公司盈利点从毛坯铸造向精加工领域自然延伸,进一步获取精加工利润,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6、项目核准、土地及环评情况

  截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日,本项目的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项目不新征土地,不新增建筑面积。

  (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0亿元、18.31亿元和23.5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1.21%。在海上风电政策持续助推及全产业链降本增效的背景下,加之公司“年产18万吨(一期10万吨)海上装备关键部件项目”将在2019年三季度开始投产,预计未来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将保持增长的态势。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因此,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现状、财务状况、经营规模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自身及外部条件,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35,9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本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市场影响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将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未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现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有效提升,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将得到稳步提升。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结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大幅提高,公司战略得以有效实施,主营业务将得到有效深化,行业优势进一步增强,从长远角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股份”、“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即发行不超过1,200万张(含1,200万张)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五)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6年。

  (六)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利息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十一)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十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本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任一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十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临港产业区(A区)新乐西首大中庄区块,利用拟自建总建筑面积60257.82m2的厂房,购置精密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万吨的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能力,初步实现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的全工序自主可控,快速响应客户“一站式”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1、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下:

  ■

  2、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2、最近三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1)净资产收益率

  ■

  (2)每股收益

  ■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58,925.24万元、371,804.67万元、404,522.85万元和428,139.23万元,资产规模呈稳步上升趋势。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结构如下:

  ■

  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264,045.02万元、275,266.68万元、295,835.67万元和316,416.67万元,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合计占比各期末均在98%以上。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逐年增长,流动资产规模亦稳步增长。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

  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94,880.22万元、96,537.99万元、108,687.17万元和111,722.56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构成。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年扩大,生产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随之逐年增长。

  2、负债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的负债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以经营性流动负债为主,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4.89%、93.86%、94.45%和95.26%,主要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非流动负债主要为收到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逐年增长,主要系随着经营规模的增长,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逐年增长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偿债能力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56%、25.59%、26.60%和28.55%,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81倍、3.08倍、2.91倍和2.72倍,速动比率分别为2.58倍、2.75倍、2.52倍和2.34倍。报告期内,动比率、速动比率整体较为稳定,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49,926.89万元、35,909.08万元、41,702.74万元和11,760.07万元,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充足,偿债基础良好。

  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9.85倍和157.33倍,利息保障倍数处于较高水平。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公司不存在有息负债。

  4、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存货及总资产周转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62次/年、2.69次/年、2.93次/年和2.95次/年,应收账款周转率稳中有升,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06次/年、5.37次/年、5.33次/年和5.00次/年,存货周转率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存货管理水平较好。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52次/年、0.50次/年、0.61次/年和0.65次/年,总资产周转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润表各项目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0,033.36万元、183,143.63万元、235,058.93万元和67,378.7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3,898.23万元、22,658.67万元、28,055.45万元和8,299.65万元,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利润规模以及利润率水平较高,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4.44%,主要系注塑机行业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复苏,并在2017年持续较好的发展势头,注塑机销量同比增加所致。与此同时,公司2017年度主要原材料生铁、废钢、树脂的采购价格较2016年同期增长,分别上涨53.72%、29.61%、69.77%,降低了公司产品毛利率,系2017年度净利润下降33.16%的主要原因。

  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28.35%,主要系国内风电行业在2018年下半年的强劲复苏以及国际市场开拓的顺利推进,使得公司风电行业铸件销售额同比增加所致。同时,公司本期毛利率相对稳定,销售收入的增长使得净利润较上期增长。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临港产业区(A区)新乐西首大中庄区块,利用拟自建总建筑面积60257.82m2的厂房,购置精密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万吨的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能力,初步实现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的全工序自主可控,快速响应客户“一站式”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二)利润的分配方式: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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