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于2018年1月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06民初403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2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民辖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被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2月2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朱正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洪英借款本金14,3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朱正强承担徐洪英律师费507,7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宋美玉、朱朔望、彭永昆对朱正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徐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创科源不服上述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徐洪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99元,均由徐洪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批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应披露未披露之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
(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