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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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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5月14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罗永忠先生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400,000股的0.9749%。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关联董事李辉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2、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已离职,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楷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5月14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刘小明女士主持,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9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9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419.6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已离职,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黄楷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9.6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400,000股的0.9749%。

  2、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年3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年5月1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99人,授予数量为1070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截止目前回购注销及注册资本变更正在办理中。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销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5月15日,上市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在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对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400,000股的0.9749%。具体如下:

  ■

  注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9.6万股。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96名激励对象在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9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9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419.6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年3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年5月1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99人,授予数量为1070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截止目前回购注销及注册资本变更正在办理中。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万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数的0.093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430,400,000股(2019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0,00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30,400,000股调整为430,200,000股,截止目前回购注销及注册资本变更正在办理中)的0.0023%。

  3、回购价格

  依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即2.475元/股,回购款共计人民币24,750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0,700,000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19,700,000股增加至430,400,000股。2019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0,00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30,400,000股调整为430,200,000股,截止目前回购注销及注册资本变更正在办理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0,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30,200,000股调整为430,190,000股。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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