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进有出”市场生态正逐渐形成

  (上接A01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僵尸公司”“垃圾公司”长期混迹于中国资本市场,已成为资本市场毒瘤。资本市场要做到风清气正,必须从加大强制退市力度开始。

  “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关键是要做到稳、准、狠。”刘俊海认为,稳就是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的自律规则出清这些该退市的公司;准就是要精准选择出清对象,那些只从资本市场输血、消耗资本市场正能量,让股民割肉的公司,一定是出清的重点;狠是指不为私情、不徇私情,监管层要拒绝法外因素干扰。 

  “不死鸟”将成过去式

  *ST海润、*ST上普、*ST华泽和*ST众和都曾是A股市场上赫赫有名的“不死鸟”。

  刘俊海分析,退市难仍是现有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ST制度导致很多公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上市后退市并不容易。这令很多公司产生了绑架股民的心理,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因此下一步退市力度要加强。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表示,非常认可监管部门坚决退市的态度。我国现行核准制之所以遭到负面评价、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所以有一定困难,核心问题之一在于退市机制不完善,导致退市难。由于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我国入市门槛较高;而如果将后端的退市闸门打开,前端的注册制改革才有基础。因此退市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叶林认为,退市制度之所以难以完善,是因为各方认为退市问题太敏感,认为退市会涉及到投资者保护等问题,而通过将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进行ST暂停,并不能解决问题。同时要注意到,任何国家的投资者都要承担风险,将责任推给政府、交易所等方面的做法是不理性的。

  退市制度将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A股退市制度已进入崭新阶段。潘向东表示,未来退市制度将打破退市标准过于单一,过于倚重财务制度的方式,在原有退市标准基础上将会实现制度性创新,坚持“从严退市”理念,通过向成熟资本市场学习,构建多元化退市体系,对于重大违法违规、涉及内幕交易、财务性造假等行为将会严格退市,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最终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退市规定越来越健全,目前的主要矛盾是退市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例如公司因虚假陈述,或因违反公共安全、健康安全等受到处罚而退市,这部分处罚责任应由始作俑者的公司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退市以后,对相应股东而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提请赔偿。与此同时,公司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所等中介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关于投资者保护,叶林表示,一是如果退市是由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引起的,投资者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二是如果是正常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不符合标准的退市,应由投资者自负风险。此外,如若退市,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还在,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转让意义重大,因此需要有类似柜台交易的方式解决投资者股票流动性问题。

  刘俊海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不封顶,下要保底,以此警示整个资本市场,教育全社会;二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导入资本市场,希望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者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勇于担当,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全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被告人自证清白。与此同时,要激活四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这样才能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乱象,资本市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

  “退市应坚决从严,但违法违规的司法救济也应跟上,不能总是个别人犯错,股民买单。”潘向东强调,例如可以考虑从行政罚款或和解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用于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胜利后相关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等问题。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