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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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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长久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19-【050】

  债券代码:113519       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转股代码:191519       转股简称:长久转股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长久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1.99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1.85元/股

  ●长久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5月2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际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9年5月27日;

  2、经公司第三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56,001.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0,642,016.0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9年5月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8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5)。另外,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长久转债”于2019年5月13日开始转股,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公司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调整为:以实际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

  3、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发行了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长久转债;转债代码:113519),初始转股价格为11.99元/股。根据《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长久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此,本次“长久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11.99元/股,D为本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44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P1=11.8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2019年5月27日(除息日)。

  自2019年5月17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止,可转债转股代码“191519”停止交易,2019年5月27日起可转债转股代码“191519”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19-051

  债券代码:113519                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转股代码:191519                转股简称:长久转股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4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56,001.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0,642,016.00元(含税)。另外,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长久转债”于2019年5月13日开始转股,与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日有所冲突,上述分配方案中的总股本基数将可能发生变化,故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公司2019 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调整为:以实际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0,016,1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642,327.62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明智合信广富(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9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4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 -58299739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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