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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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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41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 1,953,748.0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自2019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诉讼进展情况以来,截至公告日,公司又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31份《民事判决书》和2份《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对2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撤诉的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953,748.0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3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朱翠琼等26起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款合计人民币796,011.53元。

  2、共同被告方对上述诉讼案件裁定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7346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15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宋捷等5起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3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夏娜等2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原告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夏娜等2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夏娜等2人负担。

  三、本案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截至公告日,公司共计收到54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含已撤诉案件55起),诉讼金额共计57,662,249.96元,其中506起案件已开庭审理,48起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其他尚未开庭或判决。针对已收到判决书的48起诉讼案件,除6起案件被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外,公司针对剩余案件已在法定期限内陆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已递交上诉状案件34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16起)。

  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1081号-1084号、(2018)浙01民初1086号-1090号、(2018)浙01民初3999号-4002号、(2018)浙01民初4004号-4010号、(2018)浙01民初4124号-4127号、(2018)浙01民初4178号-4182号、(2018)浙01民初4225号-422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民初2348号、(2018)浙01民初249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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