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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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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9-060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为二审上诉人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34,341,794.64 元(含违约金5,723,632.4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18年5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马磷业”)就与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化工”)、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明利化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违约金5,723,632.44 元,共计34,341,794.64元;明利集团对明利化工所欠龙马磷业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其向龙马磷业出质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963,以下简称“明利股份”)股票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明利化工和明利集团承担。2018年5月30日,龙马磷业收到宜昌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鄂05民初)。

  2018年12月7日,龙马磷业收到宜昌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5民初312号,即一审判决结果。

  龙马磷业因不服宜昌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就与明利化工、明利集团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将一审判决第二项“龙马磷业对明利集团质押的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改判为:龙马磷业对明利集团出质的明利股份2,6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明利化工的全部债务,即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及违约金5,723,632.44元;2.本案上诉费由明利集团承担。2019年3月27日,龙马磷业收到湖北省高院(2019)鄂民终227号传票。

  本案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关于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89)和《关于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6)。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19年5月16日,龙马磷业收到湖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终227号,主要结论如下:

  (一)维持宜昌市中院(2018)鄂0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宜昌市中院(2018)鄂0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即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及违约金5,723,63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明利化工、明利集团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判决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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