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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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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转型后

  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除第1、6条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适用于基金的转型前及转型后:

  1、目标日期策略

  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30,是指本基金以2030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逐年的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通过对投资者风险偏好和资本市场长期收益率特征进行假设,最大化投资者退休时的回报,最终求解出投资者生命周期中不同年龄中最优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形成适用于我国基金市场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下滑曲线。

  2031年1月1日转型为“嘉实福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力争持续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从基本面、资金面、政策面、情绪面和估值面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各细分资产的配比,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

  3、基金筛选策略

  对于隶属于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历史业绩、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信息比率、Sharpe比率)、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通过对适选基金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再次精选基金,力求寻找到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品种。具体筛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表现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择时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Style Analysis):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同时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对其主要客户的问卷调查,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基金公司(organization):公司历史、规模和管理者,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基金产品(fund information): 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投资团队(Investment team):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4、股票、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对应资产没有合适基金标的;二、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投资可以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战略及战术风险两个层面:

  (1)战略资产配置风险层面

  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计算结果制定年度战略资产配置的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滑曲线优化设计过程考虑了市场风险(波动率)的演变路径和资产组合的累计波动率,投资者所能接受的资产组合的累积波动率(投资者风险预算)是优化模型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组合累积风险达到投资者风险预算后,组合将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战术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构建子基金组合时,基金经理可以主动对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战略资产配置的被动要求,即组合累积波动率超越投资者风险预算;

  二是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风险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个层面。

  事前控制措施为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资产和因子偏离程度、收益率和波动率,主动控制偏离风险。

  事后控制措施为按基金累积相对收益情况,分为无相对收益期、相对收益扩张期和自由运作期三个阶段,偏离上下限随累积超额收益增加而增加。无相对收益期仅给予适度的偏离上下限;相对收益扩张期按照累积相对收益的增厚逐步增加偏离上下限;自由运作期使用最大的偏离上下限,但偏离上限不超过该年度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上浮10%,偏离下限不超过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浮15%,且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公募基金产品评价体系数据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公募基金产品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合规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可在此比例的上浮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4)、(5)、(16)、(21)、(22)项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1-X*0.85)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0.85

  其中X为基于基金管理人开发的下滑曲线模型推导出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可以合理假设,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平均股票仓位为85%,故将“X*0.85”设定为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0.85”设定为非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本基金X值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中债总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且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日完成T日估值,T+3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的后两个工作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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