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公告显示,*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达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亿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2月-2018年2月,升达集团先后与蔡某远、杨某、秦某梁等自然人签署借款合同,*ST升达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川证监局指出,根据相关规定,*ST升达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