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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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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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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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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333,829,650股(比2018 年报告期末总股本减少3,466,950 股,即已回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3,397,854.50元,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不变。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如果按照公司总股本计算,每股现金红利=(333,829,650×0.13)÷337,296,600=0.128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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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事项,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富腾发展有限公司及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存放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95109)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7018519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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