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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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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19-026
公司债简称:13楚天01 公司债代码:122301
公司债简称:13楚天02 公司债代码:122378
公司债简称:19楚天01 公司债代码:155321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3楚天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

  ●债券停牌日:2019年5月27日

  ●债券兑付日:2019年5月27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5月27日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13年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楚天01”,代码为122301

  3、发行主体: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6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88%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每手“13 楚天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58.80 元(含税)

  5、本次兑付本金:6亿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5月27日

  3、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5月27日

  4、债券摘牌日:2019年5月2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楚天01”债券持有人。 2019年5月2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2019年5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

  五、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楚天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联系人:罗琳 金桦

  电话:027-87576667

  传真:027-87576667

  邮编:430074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杨远鹏

  电话:010-59026646

  传真:010-59026604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谢峥妍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47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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