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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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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09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于2019年5月13日-15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15.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核实及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持续,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近期出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计师对2018年年度报告无法表示意见、超短期融资券的本息未能如期兑付本息、中期票据、境外债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情况。为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努力筹措偿债资金,切实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4、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的其他情形;

  5、公司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0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前期信息披露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提出了质疑,在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的两份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9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44号)中也对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表示了关注。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及2019年5月11日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回复中披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司与西单支行就该协议的沟通内容等信息。

  二、关于《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向西单支行发出《商务函》,指出《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要求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1、公司管理层已将西单支行的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后续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对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公司将持续关注、推进此事项的进展,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附件一:《商务函》

  附件一

  商务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我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成员单位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经我司自查发现,《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68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从而极大的损害了我司正常的运营状况与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我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货币资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和第59条之规定,《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现我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正式通知你行立即解除《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请你行予以配合。我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

  特此函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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