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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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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19-024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周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101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5,86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5,856,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59%。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8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196%。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8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

  7、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55,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7,9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8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3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剑标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77,9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1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剑标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5,8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8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30%。

  11、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8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第181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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