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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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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4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256,627,434.88元人民币及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人民币(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21日发布了《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的公告》、《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或“原告”)诉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湘民初90号】。湖南信托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56,627,434.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湖南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初90号】,冻结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202,857,270.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07、临2019-01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湖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海航创新与湖南信托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海航旅游与湖南信托签订的《保证合同》及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出具《还款保证函》,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湖南信托已按约向海航创新发放了3亿元贷款,但海航创新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该3亿元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海航创新除应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应按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逾期后的罚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海航创新虽在还款期限后偿还了5050万元借款,冲抵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19日罚息712.743488万元及部分本金后,其仍欠湖南信托借款本金25662.743488万元,罚息71.000257万元(罚息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海航创新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罚息;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湖南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海航创新承担。现湖南信托提交了为实现涉案债权已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万元,故海航创新亦应向湖南信托支付该15万元律师代理费。

  海航旅游与湖南信托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海航旅游愿意为海航创新涉案贷款向湖南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3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海航创新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等,故海航旅游应对海航创新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海航创新未偿还贷款的情形下,海航实业于2018年9月21日向湖南信托出具《还款保证函》,保证海航创新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2.51亿元及2018年9月8日至全部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并自愿为借款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湖南信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海航实业亦应对海航创新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湖南信托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6627434.88元及罚息(罚息以25662743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3450元。由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初90号】,裁定公司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本金256,627,434.88元及罚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万元,公司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用1,333,450元。本次诉讼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罚息已计入公司2018年度其他应付款。预计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人民币1600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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