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9-05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计划自2018年11月14日起6个月内(窗口期不增持)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不低于1%,不高于2%。于2019年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9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水电集团发来的《关于增持粤水电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毕,期间水电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金额为70,611,694.39元;增持后共持有公司股份438,59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8%。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水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15,148,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3%。截至2019年5月13日,水电集团实施了增持计划,共增持公司股份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438,59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8%。

  (三)水电集团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除本次计划外的增持计划。

  (四)水电集团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二)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不低于1%,不高于2%。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水电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一)实施结果

  截至2019年5月13日,水电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累计增持总金额70,611,694.39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水电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水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建科院已作出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一)水电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粤水电股份结果的告知函》;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9-05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2019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号变更为〔2019〕豫民初34号;宛达昕公司诉公司、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号变更为〔2019〕豫民初33号。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等。

  二、收到《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的情况

  2019年5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公司收到宛达昕公司提交的《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申请事项具体如下:

  (一)撤销两项反诉请求

  1.撤销第二项反诉请求,即撤销“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64,773,658.20元”的反诉请求;

  2.撤销第四项反诉请求,即撤销“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支付工程计量借款的资金占用费6,562,751元”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一项反诉请求

  将第五项反诉请求“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向反诉原告(宛达昕公司)移交与本案工程相关的工程资料”变更为“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按照《工程资料清单说明》的具体要求向反诉原告(宛达昕公司)移交本案工程资料”。

  (三)增加两项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反诉原告(宛达昕公司)与反诉被告(公司)于2010年3月就河南省内乡县至邓州市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工程签订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2合同段施工合同》已解除。

  2.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其他因处理本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变更后的反诉请求(重新调整各项反诉请求的顺序)

  1.请求判决确认反诉原告(宛达昕公司)与反诉被告(公司)于2010年3月就河南省内乡县至邓州市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工程签订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2合同段施工合同》已解除;

  2.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64,773,658.20元。

  3.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3,428,344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待相关鉴定意见作出后再行调整);

  4.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按照《工程资料明细》的内容向反诉原告(宛达昕公司)移交两套本案工程资料;

  5.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其他因处理本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