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新三板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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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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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政策完善

  影响回购积极性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挂牌公司尚在等待股权激励配套措施的出台。

  崔彦军指出,很多挂牌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是出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考虑,但相应的股权激励办法一直没有推出。挂牌公司即使回购了股份,还需等待下一步政策明朗。“若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后续监管层推出的政策不符,还需重新调整修订,较为麻烦。”

  根据《回购办法》,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所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目前,挂牌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较为通用的做法是向被激励员工定向发行股份,或公司大股东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后再由员工进行认购。但对于已回购股份如何进行股权激励、需履行哪些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回购办法》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前述创新层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几年前就准备回购股份做股权激励,《回购办法》出台后公司已启动回购,但对于已回购股份如何用于股权激励,目前还在等待政策面的进一步消息。

  崔彦军认为,考虑到新三板公司在股本大小、员工人数等多方面与A股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后续监管层根据新三板市场特点推出差异化的股权激励配套措施,定价机制应更为灵活,审核流程相对应该有一定简化。

  此前,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公司回购股份,具有优化资本结构、传递市场信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回报投资者等功能,同时还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途径。《回购办法》发布实施对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以强化市场融资功能为核心,深入推进新三板发行融资、分层管理、股票交易等方面措施,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逐步落地。

  监管方面,全国股转公司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依据《回购办法》合理设定回购价格;回购规模方面,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回购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规模,重点关注回购前后公司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变化,以及是否涉嫌利用回购进行超额利润分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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