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至2019年5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C座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学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082,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83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978,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58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2,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7,09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0%;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8,0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426%;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08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曲秋明、王腾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