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5、主持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万胜平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274,835,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432,7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9%。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835,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3,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反对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