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08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对函件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经查,2017年9月1日,你公司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贸易”)提供对外担保1.5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08%,你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1、请说明你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你公司就上述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2、请对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列表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为顺钢贸易提供对外担保的基本情况

  ■

  2、截至2019年04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明细如下表:

  (1)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

  (2)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

  (3)因违规借款产生的违规担保

  ■

  1、佘群借款2,500万

  根据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公司与陈礼豪、佘群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确认公司自2015年1月14日起开始向佘群借取款项。截至协议之日公司欠佘群借款本金总计为2,500万元,借款续借至2018年9月13日,其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9%计付利息,逾期未归还的,按月利率5%加付罚息;另一笔借款本金1,5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逾期未归还的,按月利率5%加付罚自息。两笔款项均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同时,陈礼豪自愿对公司的该笔债务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欧浦智网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后佘群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陈礼豪于2015年1月14日向佘群的个人借款,其应债权人的要求,于2018年8月14日以公司名义签署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2、HARTOW借款1,000万

  根据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2015年11月16日,公司向HARTOW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4月16日,HARTOW与欧浦智网,陈礼豪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事实,约定借款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同时陈礼豪自愿对公司的该笔债务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0,190,000元。截至2018年8月16日,公司向HARTOW累计借款总金额为10,795,342.30元,公司跟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借款续期至2018年9月15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1,007,290.85元。借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所以HARTOW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陈礼豪于2015年11月16日向HARTOW个人借款。应债权人的要求,于2018年4月16日以公司名义与HARTOW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并于2018年8月16日与HARTOW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金额为10,795,342.30元。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3、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WEEKOKKENG与公司,陈礼豪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WEEKOKKENG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指定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陈礼豪自愿对欧浦智网的该笔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0,190,000元。截至2018年8月17日,公司向WEEKOKKENG累计借款总金额为10,795,342.30元。2018年8月17日,公司跟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借款续期至2018年9月16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1,007,290.85元。借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所以WEEKOKKENG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其个人向WEEKOKKENG的借款,应债权人要求,于2018年4月17日以公司名义与WEEKOKKENG签订了《借款协议》,款项转账至陈礼豪个人名下账户。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但上述担保事项(除第二部分第一项“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外)暴露出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及时获悉上述担保事项,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上述对外担保并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相关担保合同的签署及用印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已通过司法途径冻结公司相关资产,若法院判决上述担保有效,则公司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整改措施:公司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规范控制和管理。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与培训,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

  二、根据公司公告和相关工商信息,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投资”)为顺钢贸易的全资子公司,金泳欣和吴佳怡分别为顺钢贸易持股60%和40%的股东,金泳欣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礼豪的姐姐陈焕枝之女,吴佳怡担任你公司监事。据披露,你公司于2017年3月将持有的广东欧浦九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欧陆投资,截至2018年11月15日,尚有1.35亿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收回。

  1、请结合上述关系及你公司为顺钢贸易提供担保的事实,说明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你公司存在特殊关系,或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你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如是,请说明欧陆投资逾期未支付你公司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如否,请说明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剩余股权转让款回收事项的最新进展,欧陆投资为筹集剩余款项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你公司为加快回收剩余股权转让款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是,请补充披露资金占用事项的具体形成过程、时间和原因。

  回复:

  1、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特殊关系,或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规定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息倾斜的自然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不存在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中基投资并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顺钢贸易、欧陆投资的股权,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不是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的自然人为金泳欣,在顺钢贸易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为金泳欣、张秋华,在欧陆投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为金泳欣,金泳欣、张秋华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为中基投资,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也未与中基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金泳欣对顺钢贸易的出资、顺钢贸易对欧陆投资的出资,均不存在由公司为其取得股权提供融资或者借贷的情况,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与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并未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过去、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综上,顺钢贸易和欧陆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特殊关系,或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同时,欧陆投资逾期未支付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2、剩余股权转让款回收事项的最新进展及各方相关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欧陆投资剩余股权转让款。欧陆投资仍在积极寻求外部融资并筹措资金,承诺将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增加增信措施,并将加快筹款进度。同时,欧陆投资拟请求其实控人金泳欣通过质押或减持其拥有的公司的股份来获取资金还款。

  公司为加快回收剩余股权转让款,已出具书面函证催款,并多次与欧陆投资负责人通过会议面谈的方式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同时也通过律师发函催款。公司后续将会通过多种途径督促欧陆投资履行承诺和加快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将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权转让的欠款事项。

  3、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后续仍将继续就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开展内部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逐一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1、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存在,请详细披露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案件概述、审理阶段、涉案标的(金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等。

  2、截至目前,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并自查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银行账户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被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并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3、截至目前你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融资(借款)方式、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款)金额,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结合你公司银行授信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债务违约风险;说明你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融资计划和进展情况,以及增强偿债能力的措施。

  回复:

  1、截止目前,公司已披露诉讼30单,具体如下:

  ■

  ■

  ■

  公司通过律师调取法院资料和大股东沟通取得了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对外披露,不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现将及时披露。

  2、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表:

  ■

  截至目前,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5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14.85%,累计被冻结金额为221.51万元,被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2019年一季度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6.47%。

  3、截至2019年04月30日,公司负债情况如下表:

  ■

  2018年三季度以后,金融机构对公司的续贷、展期工作基本停止,导致公司还本付息压力陡增。同时,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偿债压力。截至目前,公司已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还会对其他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造成影响,不排除公司存在进一步债务违约并引发相关诉讼的风险。为此,公司积极跟公司实际控制人沟通,通过实际控制人采取处置个人资产或质押融资筹集资金;清理低效无效资产,对公司固定资产及存货进行梳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分批次处置,积极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回笼资金;减少了占用运营资金的各项业务,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为增强偿债能力打下基础;公司或子公司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筹集资金等方案来解决公司目前的债务危机。同时,公司还将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正常债务争取有效解决时间。

  四、请你公司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说明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回复:

  经公司内部梳理,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活动未能有效开展,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中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3个: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情况

  1、管理层舞弊、凌驾于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礼豪在未经公司任何审批流程及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数份担保合同,致使公司涉诉且金额巨大,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巨额的预计负债。同时造成公司银行账号、土地、房产和股权被法院冻结、查封等恶劣影响。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因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7年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年报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于2018年12月向公司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2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内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失效

  2018年4月27日,公司原内审机构负责人离职后一直无人接替,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情况

  1、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期末存在大额的应收款项未收回,大量的短期贷款客户出现本金及利息逾期未能正常收回,预付的供应商款项未收到货物或予以归还,客户信用审批及回款管理控制失效,导致公司控制环境恶化,生产经营停滞,持续经营困难。公司 2018 年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作为第三方仓储物流公司,主要从事仓储、加工业务,客户及抵押权人将货物存放于公司仓库,公司负有保管、监管的义务。2018 年 10 月,公司土地房产被法院司法查封后,仓库处于空置状态,客户及抵押权人货物去向不明。因此造成多家客户及抵押权人以公司擅自提取及转让货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涉案保管、监管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客户回款的情况下,允许将其存放于公司仓库相应货值的货物放行出仓,导致大额应收款项难以收回。公司仓储业务内部控制在保管、监管的执行环节存在重大缺陷。

  2、印章管理使用失效

  公司《总经办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印章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的公章、法人私章、合同专用章统一由公司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印章管理人必须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审批登记;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私章时,用章人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及借款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的事项,因此公司印章管理及使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在对外担保、合同审批以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控制环节未得到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活动未有效开展。

  五、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事项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2、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但不排除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目前,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5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14.85%,累计被冻结金额为221.51万元,被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2019年一季度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6.47%。公司系一家控股型公司,其本身营业收入在合并营业总收入中占比较小,且公司可通过其他未被冻结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从而有效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因此,公司被冻结的15个银行账户并非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1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其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也未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触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董事会仍在正常履职中,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5、截止目前,公司已发现的违规担保为134,078.8631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13.3.2条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4条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六、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1、公司在梳理涉及到的诉讼事宜过程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造成违规担保13.41亿元。公司涉嫌违规担保事项系个人主导所为,公司对上述担保持否定态度,质疑上述担保的合法性。

  2、通过审阅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发现,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方提供对外担保的上述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除了收到部分保证合同原件外,未收到过其它违规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通过律师调取法院资料和大股东沟通取得了上述部分担保合同的复印件。后续公司将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向相关关联方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本着为公司负责、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披露,目的仅是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仅仅是管理层、董事会在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目前阶段所能掌握信息情况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及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自2019年5月6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