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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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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码:2019-034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5月7日以电话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亲自出席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

  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9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3名激励对象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码:2019-035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5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单平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经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3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4.86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码:2019-03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19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3名激励对象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6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5月10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8年6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8年7月10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8年6月19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211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633.7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89%。

  7、2019年5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3名激励对象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23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3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27%。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项之和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3、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6元/股,为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59元50%确定,为每股4.30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72元50%确定,为每股4.86元。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5、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中,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公司以预留授予日收盘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3.69元。公司根据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测算,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59.9246万元,则2019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计划的税金安排及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筹得的资金计划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3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4.86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并同意以4.86元/股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授予激励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快意电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快意电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二、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

  

  德恒06F20180190-00003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电梯”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快意电梯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快意电梯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快意电梯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快意电梯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快意电梯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10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8年6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定以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3.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五)2019年5月14日,快意电梯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2019年5月14日,快意电梯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确定2019年5月1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以4.86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二)2019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四)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不早于审议授予事宜的公司董事会召开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快意电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6元/股,符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数量、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数量、激励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刘震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何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奋宇

  二Ο一九年5月14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并同意以4.86元/股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谢锡铿                  周志旺

  2019年5月14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3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4.86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5月14日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证券代码:00277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5月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快意电梯:指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快意电梯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快意电梯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快意电梯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快意电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快意电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5月10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8年6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8年7月10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8年6月19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211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633.7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89%。

  7、2019年5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3名激励对象43.3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快意电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予数量: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34万股。

  3、授予价格:4.86元/股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59元50%确定,为每股4.30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72元50%确定,为每股4.86元。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和条件

  1、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快意电梯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快意电梯也不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快意电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快意电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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