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曾起诉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与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认为娱美德虽为“LEGEND OF MIR II”共同著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Actoz公司进行统一行使,故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浙江欢游签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游行使的行为,侵犯了蓝沙信息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3)、《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