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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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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52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6号),公司存在违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223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所收到的法律文书显示,北京三中院将于2019年5月23日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1、担保事项概述

  2017年3月14日,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宇驰瑞德”)与出借人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7%,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公司违规向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参见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99号)。

  2、上海汐麟本次诉讼情况

  根据上海汐麟向北京三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汐麟请求北京三中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给付上海汐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94,444.44元,罚息人民币407,194.44元,罚金人民币38,000,000.00元(利息、罚金、罚息等暂计算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金等按合同约定计收)。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25,437,941.67元。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三中院通知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10时00分就案号为“(2019)京03民初223号”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参加庭审。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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