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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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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39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或“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就与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翔龄”、“翔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自2018年7月5日起,法院陆续展开诉讼保全工作,对债务人银行账户、担保项下的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应收账款等资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8月10日,法院向公司送达关于对四川翔龄等相关被告人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在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经法院初步核查,四川翔龄对中石化华南公司的189,625,936元应收账款不存在,与前期四川翔龄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差异。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四川翔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成都市公安局提交了《刑事报案书》。目前公司的报案已被公安机关受理,需经公安机关初查后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该项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2号、2018-072号)。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川01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对向春涉嫌合同诈骗进行侦查以及翔龄公司涉嫌伪造公章一案予以受理,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法院裁定,公司计划不再提起上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后续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将该重大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推进刑事立案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损失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对四川翔龄应收账款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法院(2018)川01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的所载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案件移送及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8)川01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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