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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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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5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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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风险提示:

  1、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2、公司2018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2019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若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1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公司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申请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中银绒业”)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1,496,000股流通股股票,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的《2018-2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中绒集团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及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民事裁定书,恒天嘉业亦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恒天嘉业以及申请人嘉实资本的申请,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天嘉业于2018年5月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恒天嘉业认为该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另外,恒天嘉业将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进展,决定是否另行起诉中绒集团以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2018-6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年5月10日本公司披露了《2019-4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恒天嘉业的异议申请后,经审理撤销了(2017)粤0304民特720号民事裁定,作出了[(2018)粤0304民特840号]。

  二、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嘉实资本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民事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亦于2018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并被原审法院受理。

  2019年5月10日,嘉实资本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特839号],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7)粤0304民特721号民事裁定;

  2、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82)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回购价款总额为182,400,000*[1+18%(资本计划成立之日至回购价款足额支付之日的实际天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申请费647,35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它相关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9次轮候冻结。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异议书-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特839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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