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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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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2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宏观政策风险

  工业大麻种植、提取等业务均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许可之后才能开展,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领域尚未批准,未来相关政策能否放开及放开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政策变化有可能对该项合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获取相关许可的风险

  龙麻生物及其子公司从事的工业大麻种植、生产和加工业务届时如未能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或相关管理规定如发生变化使得其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则可能对该项合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鉴于龙麻生物新近成立,正处于业务起步阶段,公司对工业大麻在日化应用亦仅限于研究阶段,如各方未来就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等无法达成一致,则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更详细的信息详见正文所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要求,本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1、说明龙麻生物的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员工人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其发展状况,并以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说明龙麻生物的产权控制关系,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并说明龙麻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回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记载的信息,以及龙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麻生物”)公开披露信息显示,龙麻生物基本信息如下:

  ■

  龙麻生物系香港上市公司雄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1647.HK)(以下简称“雄岸科技”)间接持有45.9%股份的子公司。根据雄岸科技(01647.HK)公告及龙麻生物反馈,龙麻生物于2019年3月登记成立,定位于“从事工业或医疗相关业务,以及物色及发觉投资及业务机遇”,其工业大麻种植、研发及生产加工业务正处于筹划和开始实施阶段,公司目前全职人员为5人,均为管理人员。

  目前,龙麻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公开信息,龙麻生物第一大股东为雄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9%,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和腾荣松,第二大股东为邹陈东,持股比例为44.1%,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接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显示,龙麻生物于中国内地全资控股两家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一)抚远市龙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33MA1BHG6Y1H

  法定代表人:邹陈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3月25日

  经营范围:汉麻植物科技开发;工业大麻种植、生产加工;大麻二酚(CBD)提取;汉麻种子繁育(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不得从事经营);天然植物营养素;中药有效成分的研发、提取;药品零售;花青素提取;桦树桑黄提取、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食品、饮品、保健品、化妆品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检测服务;商品进出口贸易。

  (二)黑龙江雄岸麻类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BJ0F24N

  法定代表人:邹陈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日

  经营范围:汉麻植物科技开发,工业大麻种植(种子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种植),工业大麻二酚(CBD)提取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然植物营养素、中药有效成分的研发、提取;药品零售;食品原料、饮品原料、保健品原料、化妆品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检测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生产加工及种植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雄岸科技(01647.HK)公开披露信息,2019年3月12日,龙麻生物第一大股东雄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已与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政府订立协议,内容有关在黑龙江省抚远市汉麻的种植、加工及推广销售一体化以及提升汉麻产品附加值。根据协议,双方抓住汉麻市场发展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黑龙江省适宜汉麻种植的气候优势,加快推进黑龙江省汉麻产业链聚集和融合发展。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雄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已签署土地流转委托协议,委托合作伙伴组织工业大麻种植所需流转土地7,000亩。

  根据雄岸科技(01647.HK)公开披露信息,龙麻生物子公司抚远龙麻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订立两项科学研究合作协议,在黑龙江省建立标准化工业大麻产业示范基地。根据合作协议,龙大麻5号将成为示范模型产品。订约双方将会透过合作在黑龙江省内带动药用大麻工业产业向高效化、区域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并与当地合作社及初加工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工业大麻示范基地,旨在提高药用工业大麻培植水平,促进药用工业大麻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说明你公司与龙麻生物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业务等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龙麻生物是否为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回复:

  经自查,公司与龙麻生物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业务等方面的往来,且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龙麻生物不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3、说明龙麻生物目前在工业大麻领域尤其是工业大麻提取物于日用化学品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情况、人员构成以及目前所拥有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前期投入情况;结合你公司及龙麻生物所在地有关工业大麻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许可审批或备案程序,说明你公司与龙麻生物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条件,并进一步说明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开展合作的可行性。

  回复:

  龙麻生物成立于2019年3月6日,并分别于3月25日和4月2日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抚远市龙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雄岸麻类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黑龙江省境内的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等业务。根据工业大麻作物生长的要求,2019年5月上旬是工业大麻最迟的播种节点,由于流转土地的取得、种植工作的安排等大量前置工作需要在此节点前完成,鉴于龙麻生物正在办理工商及银行开户等程序,为保障2019年度工业大麻种植等工作安排,龙麻生物第一大股东雄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于2019年3月12日与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政府订立协议,在黑龙江省抚远市汉麻的种植、加工及推广销售一体化以及提升汉麻产品附加值,并取得位于黑龙江讷河市占地7,000亩农地之土地使用权,用于种植工业大麻。龙麻生物作为雄岸科技(01647.HK)工业大麻业务的投资管理主体,与我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意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工业大麻日化产品应用领域开展合作。此外,龙麻生物子公司抚远龙麻已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科学研究合作协议,将利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的种植技术在黑龙江省建立标准化工业大麻产业示范基地。

  根据《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种植、选育和个人种植工业用大麻,应当在种植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种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认定种子或者品种来源凭证,说明种植面积、种植区域、用途等情况。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应当在销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售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销售物来源、销售数量、销往地区、购买人等情况,并提交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件、销售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加工,应当在加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加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原料来源、加工数量、加工损耗等情况。”龙麻生物将严格根据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在完成种植工业大麻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2019年3月2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主要是根据1961年公约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其中该公约规定对大麻植物种植管制措施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等参照了公约的规定,“大麻仁果”、“大麻籽油”和“大麻叶提取物”等列入化妆品原料,大麻二酚并没有列入目录,日化企业是按照化妆品原料目录进行化妆品的生产,没有列入目录的原料不得进行化妆品的生产,日化企业在生产含相关原料的化妆品产品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化妆品产品的备案手续。因此以列入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大麻籽油和大麻叶提取物作为日化产品的原料,符合国家禁毒委的政策要求。根据2019年3月2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我国目前尚未批准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领域,所以目前国内企业在工业大麻中提取的大麻二酚主要被应用于科研及出口,未来相关应用能否放开以及放开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然而,大麻广泛用于纺织、造纸、食用油、功能保健食品、化妆品、医药、生物能源、建材、新生物复合材料等行业,其提取物大麻二酚商业价值显著,因此公司希望凭借此次合作,在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龙麻生物在工业大麻相关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等开展合作,抢占行业发展先机。

  龙麻生物于日用化学品领域目前不具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

  公司拥有日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合法资质,植物提取物的开发和应用是公司持续关注的重点开发领域,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和专业技术研发队伍,同时,公司在整合资源方面经验丰富,已在多个其他领域或品类有成熟的项目孵化案例。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因此,鉴于“大麻仁果”、“大麻籽油”和“大麻叶提取物”已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拥有日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合法资质的公司可根据化妆品原料目录进行相关原料开发、生产日化产品。目前,国内已有公司发布应用工业大麻叶提取物的护肤产品,相关原材料在日化领域的应用不存在实质障碍。我公司在使用相关原料在日化产品首次量产前,需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化妆品产品备案;大麻二酚(CBD)尚不在目录中,因此尚无法开展大麻二酚(CBD)相关化妆品的生产。除上述外,公司从事工业大麻在日化领域应用无需另行取得其他特殊业务资质。

  综上,公司与龙麻生物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设施条件及研发生产能力,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开展合作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本次合作受内外部因素影响,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1、宏观政策风险

  目前,云南、黑龙江等地已陆续出台工业大麻合法化种植的管理规定,但工业大麻应用产业有着严格的监管规定,工业大麻的种植、提取、加工业务均需要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获得种植和加工许可之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如果未来国家政策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等进行限制或禁止,则可能对该项合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我国目前尚未批准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领域,未来相关政策能否放开以及放开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工业大麻领域,随着更多参与者的加入,未来工业大麻种植及应用行业都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未来如果公司或龙麻生物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则可能对该项合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3、获取相关许可的风险

  龙麻生物及其子公司从事的工业大麻种植、生产和加工业务需按其所在地规定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如届时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或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使得其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则可能对该项合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4、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目前双方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但鉴于龙麻生物新近成立,正处于工业大麻种植业务起步阶段,公司对工业大麻在日化产业的应用亦仅限于研究阶段,如各方未来就最终合作方式、具体合作内容等无法达成一致,则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影响的风险

  在本次战略合作事项未正式实施、合作项目未产生收益之前,该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影响。长期来看,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抓住产业发展机遇,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快公司发展速度。但公司工业大麻在日化产品领域的应用项目尚处于筹划研究阶段,若公司未及时研发完成及更新相关技术,或未来相关产品应用的法律法规发生不利变化,未来不排除双方合作不达预期或终止合作的风险。

  公司本次对外合作是综合考虑行业前景和公司战略规划所作的布局,公司的决策已考虑到以上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工业大麻相关业务涉及的政策变动,充分做好风险应对措施;公司将努力提高工业大麻领域相关知识和人才的储备与管理水平,稳步推进相关产品的筹划研发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近期,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禁毒部门严把工业大麻许可审批关。

  请结合上述政策相关内容,说明你公司拟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可行性。

  回复:

  根据2019年3月2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按1961公约规定工业用大麻限于纤维和种子,其他用途的种植排除在外。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禁毒部门要严格把控工业大麻许可审批;各地要对落实公约情况进行审核自查,如有违反公约精神的要采取措施纠正,停止许可审批工作;要对过往审批许可进行重新审定,如发现超出公约范围的,要建议企业暂停相关的产业活动,并警示法律和经济风险。通知声明,我国目前从未批准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各地要严格遵守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批准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领域,所以目前国内企业在工业大麻中提取的大麻二酚(CBD)主要被应用于科研及出口,应用端与需求端能否放开以及放开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大麻二酚(CBD)是药用植物大麻中的主要化学成分,是大麻中的非成瘾性成分,消炎效用高,可改善痤疮、湿疹和牛皮癣等皮肤炎性症状。大麻种子富含蛋白质、可溶性纤维素、矿物质等元素,大麻种子制成的大麻籽油具有消炎、保湿、抗氧化等功效,可开发成化妆品、无毒涂料、肥皂、香波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公司在生产含相关原料的化妆品产品前,将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化妆品产品的备案手续,公司在采购大麻籽油等原料用于生产时,将核对相关厂商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厂商将不予进行采购。公司将严格遵循通知的规定,持续关注国内工业大麻在日化产品领域应用的政策动态、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加强公司在相关产品的技术储备。

  公司将在严格依照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战略协议进行具体合作。本次合作协议内容涵盖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地区展开合作,协议强调双方在各地区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其中,在中国内地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龙麻生物及其下属具备工业大麻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或其他具体合作事项中具备资质的潜在合作伙伴展开。根据黑龙江工业大麻相关法规,龙麻生物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工业大麻种植或加工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以取得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相关资质。我司也将严格对合作伙伴资质进行审查,并要求对方提供具体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合规文件。

  5、结合工业大麻用途相关政策以及你公司经营战略、产业经验等,说明你公司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的必要性,你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上述业务所需的资质、技术与人才储备,开展上述业务的主要计划、时间安排和具体方式,工业大麻业务与你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效应;并结合宏观环境、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开展工业大麻相关业务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如存在,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回复:

  公司一直致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相关行业顶尖的科研机构就日化行业的先进技术和前瞻性课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并产生了一系列技术成果。公司属下的奇化网为行业内日化企业及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全方位的服务。2018年,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旗下的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在植物提取物的开发和应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公司对有植物提取物等的开发和应用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含大麻籽油、大麻叶提取物的日化产品研究也属于此专题研究。

  根据公开资料,国外含大麻籽油和大麻二酚的护肤品已在市场上市销售,2017年全球大麻二酚护肤品市场规模将近3.7亿美元,201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6.45亿美元,市场前景良好。

  持续创新以及把握行业趋势是公司一贯的理念,开拓大麻籽油在日化产品中的应用,有助于工业大麻企业和农民解决产品的出路,增加收入,公司开展工业大麻项目有其实施的必要性。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拥有以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领衔的专业技术研发队伍,公司的南沙工厂拥有在国内领先的日化产品生产设备装置,公司具备开展上述业务所需的资质、技术与人才储备。

  根据公司新产品研发流程管理规定,新产品需经过“竞品调研-消费需求调研-立项-配方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包装设计-中试稳定性评估”等步骤,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完成新产品备案后,方可量产并投入市场。目前,含大麻籽油、大麻提取物的洗手液和沐浴液产品已列入我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就上述新产品的研发计划,预计后续安排如下:

  1、拟计划2019年11月前完成相关配方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及相关功效性能等测试。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研发人才,擅长日用化学品研发,将成立项目小组进行配方开发,并将计划联合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对产品功效性进行测试评估。同时对相关外观和包装方式进行同步设计,确保产品性能与包装的一致性。

  2、在上述新产品研发设计完成后,公司将积极推进中试稳定性评估等工作,并在生产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化妆品产品的备案手续,并预计在通过相关审批备案后,争取于2020年3月前实现量产。

  此外,含大麻二酚的日化产品由于政策限制的原因,目前没有研发计划。公司将寻求与国外合作伙伴探索产品出口业务的可行性,相关业务与我公司的原有日化品生产和销售渠道可以结合进行,具有协同效应。

  我公司从事工业大麻相关业务,存在政策面和技术两方面的风险:

  1、政策风险。虽然在国外大麻二酚呈逐渐放开的趋势,并且在美国等国家得到许可应用,但在我国,大麻二酚仍然受管制使用。我国境内允许云南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合法发展工业大麻产业,而其中云南省和黑龙江省就工业大麻的种植和加工已颁布相关管理条例,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加工及其产品的销售目前都需要省级公安部门的批准。工业大麻以及其主要加工提取物大麻二酚(CBD)并未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口名单以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但大麻二酚不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中,因此大麻二酚尚不允许直接使用在化妆品配方中。按照我国法规,特殊化妆品需要通过审批批准方可生产,一般化妆品通过备案批准后可以生产。大麻二酚(CBD)尚不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中,因此相关化妆品应用目前尚不能通过审批。未来相关原材料列入目录的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技术风险。大麻二酚具有水溶性差等特点,另外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指标仍需要进一步的实验验证,因此在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6、你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在协议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与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协议。请你公司说明除前述约定外,双方有无约定解除协议需满足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如有,请予以补充披露并说明双方解除协议后的具体责任义务安排;如无,请说明上述协议是否存在随时被解除的风险、协议是否能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有效。

  回复:

  根据协议约定,“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和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后可书面确认终止本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期内签订的各项独立协议,直至该协议履行完结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因此,双方除需履行其他签署的独立协议外,终止本次合作协议时无其他责任义务安排。

  本协议为确认双方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双方拟借助各自上下游资源和优势,结合龙麻生物在工业大麻种植加工业务资源与公司在日化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业务基础,共同发起工业大麻及其提取物于日用化化学品领域在国内外的研发课题、产品标准、行业标准、专利研究、专利申请等;共同孵化工业大麻相关产品、品牌,并积极推进市场开拓及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设计开展、发起活动,并相互提供宣传及曝光的平台资源;在产品、品牌、服务和资本等领域进行协同合作,推动共同发展;深挖产业链,相互支持开发客户资源共同发展。双方将积极协商落实后续具体项目,并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确认各自具体责任义务。

  目前,龙麻生物不是国内唯一具有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等资质的企业,以国内最早对工业大麻种植和销售出台规定的云南省为例,截至2018年末,云南省已颁发了45张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资质及6张工业大麻花叶加工许可资质。未来双方如解除协议,公司仍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大麻籽油等原料用于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预计公司的相关产品研发和生产工作不会受到影响。

  7、请结合你公司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的决策过程及其他各方面准备情况,说明公司与刚成立的龙麻生物合作,在当前时点开展上述工业大麻相关业务是否存在概念股炒作情形,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回复:

  作为中国日化行业技术领先的企业之一,公司一直关注国际最新的日化产品和技术动向,并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开发技术创新的产品,实现企业的发展。2018年,公司关注到工业大麻在日化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开始了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同时,公司孙公司广州奇化根据对相关课题的研究,于2019年4月8日在奇化网日化最前线栏目发布了CBD(大麻二酚)深度行业分析报告,对工业大麻的生产以及在日化行业的应用进行了深度阐述。

  龙麻生物隶属于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雄岸科技(01647.HK),于2019年3月公告开展工业大麻业务。3月初至今,龙麻生物第一大股东雄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已经与黑龙江、吉林等地方政府展开合作、签订协议,并已公告取得种植用地,以及正开展后续事项的准备工作,各方面均具备合作的条件。

  公司在日用化学产业拥有广泛资源,工业大麻与日用化学品的结合在全球已趋成熟,公司自2018年起便已开始关注相关领域,该领域目前已经步入产业化阶段。龙麻生物在日化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引荐下,了解到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并提出了相关合作意向。

  工业大麻在日化领域的应用在国际上已有经验可参考,且含合法工业大麻提取物的日化品在海外广受消费者欢迎。此次为双方发挥互补优势的正常技术合作业务,并非为炒作概念。

  就本次合作,协议双方已于3月份谈妥意向,但留意到工业大麻概念于今年以来持续受到关注,因此在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选择在近期该题材热度有所缓和之际签订合作协议,并及时对本次合作情况进行了公告说明,避免市场误读。

  8、请你公司向本所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自查《自愿性公告》披露前三个月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说明未来三个月内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回复: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因增持计划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买入广州浪奇股票6,275,367股,具体内容详见广州浪奇于2019年3月16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州浪奇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除此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并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通过咨询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均表示在未来三个月内没有股份减持及解除限售的计划。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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