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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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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码:临 2019‐04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26日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问题1、2014年至2018年,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11亿元、0.03亿元、-0.06亿元、-0.12亿元、-0.12亿元。除2015年外,其余四年均为负值。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请公司:(1)结合公司及行业因素,说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长期为负的原因,业务拓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风险;(2)说明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是否已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和计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回复】

  1.结合公司及行业因素,说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长期为负的原因,业务拓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风险;

  回复:

  公司已于 2014年4月1日起停止彩电业务生产,主营业务已停顿。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改善公司无主营业务的状态,公司在完成对原有资产、负债和人员的清理后,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的开展。但鉴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原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未能完成。而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期间,公司为了维持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开拓了部分贸易业务。但由于相关的贸易业务尚未形成规模,盈利能力较为羸弱,未能覆盖同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导致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长期为负。目前业务拓展主要面临着因市场的激烈竞争、专业的人才不足而导致因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说明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是否已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和计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回复:

  后续,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将做好相关规划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积极推进各项资源的整合,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调整公司业务结构;同时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及专业的业务人员,积极尝试拓展新的盈利能力较强的可持续发展业务,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同时,结合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防范经营风险。以便更加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问题2、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2018年公司贸易业务实现营收2485万元,占公司2018年营收的80.26%,同比增长53.90%。请公司:(1)说明本年贸易业务营收大幅增长的原因,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真实货物流转基础;(2)公司贸易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能与具体作用,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主要结算条款和结算模式,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票、资金和货物流转方式和具体时点,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和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上述问题所获得的审计证据,履行的审计程序。

  【回复】

  1.本年贸易业务营收大幅增长的原因及相关贸易业务的货物流转过程

  (1)本年贸易业务营收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2017年、2018年贸易业务收入明细列示如下(表1):

  ■

  其中,纸尿裤业务两年实现收入如下(表2):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公司贸易业务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源于2017年末开展了纸尿裤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厦门领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晟贸易”)于2017年11月21日与纸尿裤业务的大客户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中国)”)和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唯品会”)签订销售合同,并在2018年实现大部分销售交易,因此2018年度贸易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2)贸易业务的货物流转过程

  如表1所示,公司贸易业务主要是母婴产品业务和供应链服务(其业务实质为代理采购贸易业务),其中,母婴产品业务为贸易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领晟贸易采购的纸尿裤在海关报关进口后由境内物流及仓储管理公司(厦门金龙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自港口提货后将货物存放于其仓库,在销售时由仓库按照公司指令办理出库,交付物流公司送到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客户收货验收后确认收入。

  供应链服务主要包括:教育信息化工程的软硬件设备代采业务、蓄电池代采业务以及螃蟹和聚乙(丙)稀产品代采业务,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2.公司贸易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能与具体作用,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主要结算条款和结算模式,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票、资金和货物流转方式和具体时点

  (1)公司贸易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能与具体作用

  公司的贸易业务收入80%以上来源于纸尿裤业务,2017年11月,领晟贸易自美华兴企业有限公司(即MEIHUASINGCO.,LTD,以下简称“美华兴”)处取得纸尿裤的销售代理授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领晟贸易自美华兴处采购进口纸尿裤,然后销售给唯品会(中国)、重庆唯品会以及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婴房”)等公司。

  (2)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主要结算条款和结算模式

  与供应商的主要结算条款和结算模式:公司主要供应商为美华兴,根据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签订的买卖合约书,领晟贸易贩售美华兴供应的台湾花王纸尿裤、台湾花王生产的其他产品、大王纸尿裤等产品,贩卖地区为大陆地区,领晟贸易完成下单确认无误后,美华兴出货给领晟贸易,经双方确认无误后,领晟贸易支付货款。

  与客户的主要结算条款和结算模式:公司主要客户为唯品会(中国)、重庆唯品会、丽婴房,根据领晟贸易与唯品会签订的协议,领晟贸易按照《采购货品清单》约定的商品,按约定交货地点与时间向唯品会送货或者书面通知唯品会前往提货,在唯品会接收并验收货物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就唯品会实际应付货款进行结算并由唯品会将结算货款支付至实际应付的100%。根据领晟贸易与丽婴房签订的协议,双方采用月结60天(月结定义是指领晟贸易当月交付货物的下个月的第一天起算)的结算方式,丽婴房以银行电汇模式付款,款项汇入领晟贸易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所示的银行账户。

  (3)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票、资金和货物流转方式和具体时点

  采购业务过程中,主要供应商为美华兴,领晟贸易下单,美华兴发货后将付款材料寄给领晟贸易,领晟贸易核对无误后购汇付款后取得提单,货物经海关入关后由境内物流及仓储管理公司自港口提货后将存货物放于其仓库,境外采购业务过程中发票为形式发票。

  销售业务过程中,领晟贸易与唯品会之间的销售,由公司按照《采购货品清单》向仓库下达出库指令,仓库根据公司指令办理出库交付物流公司送到客户指定收货地,客户接收并验收货物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就实际应付货款进行结算,领晟贸易按货款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领晟贸易。

  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和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采购、销售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了解分析公司的业务流程、定价方式以及盈利模式,分析不同经济业务中公司承担的存货风险、信用风险和现金流等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判断公司采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2)对本期确认的采购选取样本,检查采购订单,报关单、付款申请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境内提货运输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明细表、物流存储公司的进仓确认书;对本期确认的收入选取样本,核对业务合同、订单、出库单、签收单、物流单以及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3)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检查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4)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检查有无跨期现象,检查是否存在期后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正常,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交易真实存在。公司贸易业务营收实现大幅增长原因合理,相关贸易业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基础。公司的收入确认和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3、公司2018年度贸易业务毛利率23.30%,较去年减少1.13个百分点,2016年度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率3.02%,毛利率水平较高且变动较大。请公司:(1)补充披露2018年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名称和对应金额;(2)说明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与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3)分产品列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平均采购成本和平均销售单价,并说明与其他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4)结合问题(1)、(2)及公司从事贸易业务的具体优势、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等情况,说明近两年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明显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公司贸易业务历年来具体构成及变动情况,说明公司近三年来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问题所获得的审计证据,履行的审计程序。

  【回复】

  1.2018年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名称和对应金额;

  2018年公司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列示如下:

  ■

  2018年公司贸易业务前三大供应商列示如下:

  ■

  注:贸易业务主要是母婴产品(纸尿裤)业务和供应链服务,母婴产品业务的供应商只有三个,而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为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不适用分析供应商,因此,本表只列示前三大供应商。

  2.说明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与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

  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与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

  3.分产品列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平均采购成本和平均销售单价,并说明与其他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

  (1)前五大客户平均销售单价分产品明细如下:

  ■

  注1: 第三大客户厦门越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明贸易”)的台湾花王妙而舒柔制舒爽纸尿裤平均销售单价较其他客户低,主要是由于销售的纸尿裤型号不同,越明贸易的新生儿型号纸尿裤销量大,该型号产品单价低,因此使得越明贸易的平均销售单价低于其他客户。

  注2:第四、第五大客户上海网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赛若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应的是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不适用分析平均销售单价及平均采购单价。

  (2)分产品列示前三大供应商平均采购单价

  ■

  (3)其他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对比

  母婴产品(纸尿裤)业务、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等都不是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业务,与其他专营同类业务的上市公司没有可比性,因此,不适用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对比分析。

  4.近两年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明显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是母婴产品(纸尿裤)业务和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其中2018年母婴产品的毛利率为3.64%,而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毛利率为100%,使得贸易业务总体毛利较高。因此,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偏高具有合理性。

  5.公司近三年来贸易业务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近3年贸易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

  近三年贸易业务毛利率波动主要是由于各年业务内容不同,2016年公司贸易业务主要是电子产品,2017年和2018年公司主要是母婴产品(纸尿裤)和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其中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毛利率100%,拉高了贸易业务总体毛利率,所以2017年和2018年毛利率较2016年毛利率有大幅增长。毛利率大幅波动具有合理性。

  6.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采购、销售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对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检查采购订单,报关单、付款申请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境内提货运输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明细表、物流存储公司的进仓确认书;核对业务合同、订单、出库单、签收单、物流单以及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3)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检查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4)通过企查查、企业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核查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关系;

  (5)对近三年购销业务及相关毛利率波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6)分析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平均采购单价,对比分析各产品毛利率。

  经核查,近三年内公司毛利率波动具有合理性,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与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公司的收入确认和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4、根据年报,公司报告期内服务业务实现营收611.45万元,较2017年增长379.43%,毛利率41.42%,较去年减少了53.5个百分点。请公司:(1)补充披露服务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及构成情况;(2)服务业务营收大幅增长而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服务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及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服务业务主要为教育信息化工程服务、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宣传推广服务;2017年度公司的服务业务主要为投资管理服务、宣传推广服务、咨询服务、信息监测服务,报告期内主要服务业务类型较2017年度变化较大。具体明细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服务业务收入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教育信息化工程服务、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务的增加,主要来源于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厦华”,2018年度新成立的子公司),主要客户为学校,业务模式为客户经行业合作伙伴引荐与春申厦华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由春申厦华自行采购材料并进行施工安装,春申厦华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货物合同均约定货物直接送至客户项目所在地。项目完工后,客户根据相关文件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即确认交易完成,春申厦华收到客户验收文件后确认收入。

  2.服务业务营收大幅增长而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2018年度的主要服务业务为教育信息化工程服务,成本较高;2017年度的服务业务主要为投资管理服务、宣传推广服务、咨询服务、信息监测服务,成本较低;因此2018年度服务业务收入较2017年度增加而毛利较2017年度下降是合理的,相关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了解服务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检查其合同、验收报告、物流单、付款申请单、银行收付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穿行测试,并执行分析程序;

  (4)执行函证程序;

  (5)对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程序;

  (6)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服务业务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5、根据年报,公司2018年供应链服务业务实现营收393.95万元,投资管理服务业务实现营收48.15万元,其他业务实现营收14.86万元,上述三种业务毛利率均为100%。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三种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会计核算具体方式;(2)上述三种业务毛利率均为100%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化情形,成本核算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上述三种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会计核算具体方式;

  (1)供应链服务业务的业务实质为代理采购业务,属于贸易类业务。主要分为教育信息化工程电子产品软件及硬件代理采购、蓄电池的代理采购、大闸蟹及聚乙(丙)稀产品的代理采购;各类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

  具体业务模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客户在指定点自提或者发货到指定地点,货物的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买方;同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除单价与金额之外,其他明细与客户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致,供应商发货到公司指定地点即客户的指定地点,货物的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买方。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货物,不承担与存货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在收到验收报告、验收单时确认收入。

  (2)投资管理服务业务为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按照实际基金认缴规模乘以管理费率,在基金管理期间确认收入。

  (3)其他业务为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的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在完成相关技术服务时确认收入。

  2.上述三种业务毛利率均为100%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化情形,成本核算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

  供应链服务业务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毛利率为100%;投资管理服务及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主要为人工成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同时负责技术服务,无法合理分摊人工成本,故将销售人员的工资计入销售费用,因此投资管理服务及技术服务毛利为100%。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成本核算内控不存在缺陷。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了解供应链管理服务(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投资管理服务、其他技术服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检查其合同、订单、验收报告、物流单、付款申请单、银行收付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穿行测试,并执行分析程序;

  (4)执行函证程序;

  (5)对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程序;

  (6)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供应链管理服务(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投资管理服务、其他技术服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6、根据年报,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为2371万元,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的76.57%。其中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销售金额为1577.49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0.94%。请公司补充披露与唯品会具体业务合作方式,主要销售产品销售均价,并披露主要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 公司与唯品会具体业务合作方式

  公司与唯品会签订商品采买合同,唯品会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采购货品清单》,公司按照《采购货品清单》约定的商品,按照约定的交货地点与时间向唯品会送货或者书面通知唯品会提货,货物的相关风险在公司交付至交货地点并经唯品会接收后转移给唯品会。为买断式销售。

  2. 主要销售产品销售均价

  公司向唯品会销售的主要产品以及销售均价列示如下:

  ■

  3.公司与唯品会的主要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约定如下:

  (1)第二条:商品的供货

  2.3甲方(唯品会)根据乙方(公司)提供的《货品候选清单》及货物样品(如有)最终确定需要乙方(公司)供货的货品数据并罗列编制成《采购货品清单》发送至乙方(公司)。

  (2)第三条:货品的运送与接受

  3.1乙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货品清单》约定的商品,按约定交货地点与时间向甲方送货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前往提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品。

  3.5货物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损坏或变质风险)在交付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唯品会)接收后转移给甲方(唯品会)。

  (3)第六条:交货及验收

  6.4接收货物后,甲方(唯品会)在收到乙方(公司)货品后七(7)至十(10)工作日对货品进行验收。货品经甲方(唯品会)验收合格并接受时,其所有权及报酬转移给甲方(唯品会)。

  (4)第九条:货款结算

  9.2在甲方(唯品会)接收并验收货物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甲方(唯品会)实际应付货款进行结算并由甲方(唯品会)将结算货款支付至实际应付的100%,剩余的0%作为乙方的质保金,于甲方实际接收当批货物后第0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4.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对唯品会的销售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销售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了解与唯品会的具体业务合作模式;

  (3)检查合同、采购货品清单即采购订单、发货通知单、物流运输单、收货确认书、银行进账单等资料,进行穿行测试并执行分析程序;

  (4)执行函证程序;

  (5)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7、根据年报,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为1842万元,占公司年度采购总额的81.35%,其中对MEIHUASINCO.,LTD(以下简称MEIHUA)的采购金额为1598万元,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比例为70.59%。请公司补充披露与MEIHUA具体业务合作方式、建立商业关系背景、主要采购产品均价,并披露主要业务合作协议条款,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与MEIHUASINCO.,LTD公司(美华兴)的业务合作方式

  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的合作模式为经销商模式,2017年11月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签订采购合同并取得其授权书,授权领晟贸易为中国地区非独占性经销商,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负责中国地区快消品渠道的妙而舒柔致舒爽纸尿裤市场业务拓展及市场销售事宜。

  2.建立商业关系背景

  2015年后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并随着国内消费升级和育儿观念转变,国内母婴产品需求增加,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领晟贸易抓住时机组建开展母婴产品业务的团队,与美华兴签订《买卖合约书》,并取得美华兴的经销授权,在大陆地区销售花王(台湾)相关母婴产品,双方建立合作关系。

  3.主要采购产品均价

  领晟贸易主要从美华兴采购纸尿裤,根据购买纸尿裤不同型号,产品均价如下表:

  ■

  注:差额11万元为汇兑差异。

  4.主要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根据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签订的协议,领晟贸易贩售美华兴供应的台湾花王纸尿裤、台湾花王生产的其他产品、大王纸尿裤等产品,贩卖地区为大陆地区,领晟贸易完成下单确认无误后,美华兴出货,经双方确认无误后,领晟贸易进行付款。

  5.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采购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了解与美华兴的合作模式,检查其授权书;

  (3)检查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报关单、付款申请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境内提货运输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明细表、物流存储公司的进仓确认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穿行测试;

  (4)执行函证程序;

  (5)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贸易业务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正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情况

  问题8、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455.38万元,公司主要依靠非经常损益保持盈利,其中公司在报告期内转让子公司上海领彧100%股权,增加公司净利润1237.05万元。请公司说明相关收益确认金额和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厦华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领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彧”)100%股权转让给广州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朴道和”),并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018年6月20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厦华电子拟转让上海领彧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120号)。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上海领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846.52万元;以该评估价值及转让股权比例100%为基础并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股权投资的时间价值的影响,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人民币1,930 万元。

  2018年7月30日,厦华电子与复朴道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对价1,930.00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厦华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计386万元,标的股权交割日(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之日为准)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

  2018年10月22日,上海领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东由厦华电子变更为复朴道和。

  2018年9月28日,厦华电子收到98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8年12月29日,收到2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9年1月24日,收到5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9年2月27日,收回250万元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全部收回。

  2.相关收益确认金额和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收50.78%股权转让款后,于2018年10月确认处置上海领彧股权的投资收益,本次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收益1,237.05万元,等于股权处置价款1,930.00元减去处置日上海领彧净资产692.95万元。

  公司确认相关收益的金额和时点合理,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并评估了公司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核查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获取并复核转让上海领彧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获取了上海领彧核心资产,即通过厦门领彧竑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诚数”)的财务报表,并通过对上海诚数经营状况及投资方所享有的净资产状况进行分析,以判断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合理性;

  (3)对交易对手方及其董监高与公司及董监高关联关系进行了核查;

  (4)核查其工商变更信息及股权转让回款情况,并对资产处置投资收益进行重新计算。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认相关收益的金额和时点合理,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9、根据公司年报,因2018年度分别与中信建投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债务豁免协议,免除公司因2016年债务重组相关的顾问费用235.85万元、审计费26.42万元、律师费10万元,合计272.27万元,增加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合计272.27万元,约占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60%。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顾问服务费从发生到豁免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三家中介机构免除中介服务费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说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与三家中介机构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顾问服务费从发生到豁免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6年3月15日,公司与自然人曾途、周涛、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有关方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乙方及目标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180,000.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50%,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50%。该重大资产重组在证监会受理后于2017年1月终止。

  公司于2016年度分别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作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与中信建投于2016年签订《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中信建投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收取顾问费400.00万元(含税),2016年400.00万元(含税)已经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并于2016年8月26日支付100.00万元(含税),剩余300.00万元(含税)未支付,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在证监会受理后于2017年1月终止。2018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独立财务顾问终止协议,约定公司再支付中信建投50.00万元(含税)财务顾问费,剩余250.00万元(含税)予以减免,公司将其无需支付的235.85万元(不含税)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2)公司与大信于2016年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大信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备考报表审阅审计机构,审阅费用28.00万元(含税),费用已于2016年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未付款。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在证监会受理后于2017年1月终止。2018年9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审计费用予以全部减免,公司将其无需支付的其他应付款26.42万元(不含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3)公司与竞天公诚于2016年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约定竞天公诚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法律顾问,收取律师费10万元(不含税),费用已于2016年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未付款。2018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律师费用10万元(不含税)全部予以减免,公司将其无需支付的其他应付款10万元(不含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与该笔债务豁免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三家中介机构免除中介服务费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说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与三家中介机构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1)免除中介服务费协议的主要条款

  ① 2018年12月26日,公司与中信建投签订独立财务顾问终止协议,约定公司再支付中信建投50.00万元(含税)财务顾问费,剩余250.00万元(含税)予以减免。

  ② 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大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审计费用予以全部减免。

  ③ 2018年11月29日,公司与竞天公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律师费用10万元(不含税)全部予以减免。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与三家中介机构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本次债务豁免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2)核查了与本次债务豁免事项相关的合同、终止合同、2016年度的财务凭证、付款记录,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了与该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公告并进行查阅分析;

  (3)向中信建投、竞天公诚寄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确认该债务豁免是基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原因,并无其他后续安排或约定义务。

  经核查,公司此次顾问服务费债务豁免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与三家中介机构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问题10、根据公司前期信息披露,2019年1月初,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闽0205民初2258号判决书,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4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请公司:(1)补充披露与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形成原因及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问题(1)及后续和解协议情况、款项支付时点说明上述判决对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1.与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形成原因及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与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形成原因

  2007年,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电子”)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厦门火炬管委会”)、火炬集团、厦华电子四方签订《关于厦门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项目融资代建(BT)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代建协议》”)的精神,火炬集团作为厦门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厦华工业园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厦华电子作为厦华工业园项目的代建单位,由厦华电子与承建厂商签订工程承揽的相关合同,火炬集团向承包商付款。

  厦华电子根据《代建协议》和《委托协议》代建厦华电子工业园项目,包括代建(2017)闽0205民初2258号案件的涉案工程。因工程合同以厦华电子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厦华电子是涉案工程的名义业主,法院判决由厦华电子向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乙祥”)支付涉案工程款251.42万元及逾期利息。

  (2) 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公司拟按初审结果确认预计负债,但随后因双方和解,同时火炬集团按协议支付了其应承担的部分,公司按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金额确认了当期费用。

  2.后续和解及相关款项支付情况

  厦华电子于2019年1月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积极与涉案项目的业主方进行沟通,并与火炬集团签订《履行义务协议书》,双方认为涉案工程项目的最终业务方为厦门火炬管委会,火炬集团是火炬管委会指定的代业主及付款单位,厦华电子为代建单位,厦华电子实际不应成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也非最终权益的享有者,而应由火炬集团承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厦华电子、中乙祥于2019月1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厦华电子应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乙祥支付工程款251.42万元,厦华电子按和解协议及时足额向中乙祥支付251.42万元后,中乙祥将不再提出新的主张,厦华电子承担案件受理费35,810.00元。

  厦华电子于2019年1月30日收到火炬集团251.42万元,并于2019年2月1日全额转付给中乙祥。

  厦华电子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5,810.00元计入报告期的管理费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管理层人员,了解该事项的形成原因及进展情况;

  (2)检查《代建协议》、《委托协议》、一审判决书、《和解协议》等相关资料;

  (3)检查厦华电子收付款记录及银行回单。

  经核查,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11、根据年报,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3096.49万元,同比增长77.73%。销售费用288.77万元,同比增长121.60%,其中销售人员薪酬178.21万元同比增长374.08%。此外,公司2018年销售人员为14人,去年同期为29人。请公司结合销售模式、销售人员薪酬制度及销售政策等具体情况,说明销售人员薪酬与销售人员数量变动趋势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构成明细如下:

  ■

  1.2018年销售人员薪酬178.21万元,2017年销售人员薪酬37.59万元,主要增长原因是2018年新成立控股子公司春申厦华,增加销售费用-职工薪酬98.36万元;同时,全资子公司领晟贸易销售人员薪酬较上期增长36.06万元,主要是公司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开展纸尿裤贸易业务,但交易主要发生在2018年度,导致2018年度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增加。

  2.公司2017年度前三季度,主要从事代采贸易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大数据产品服务、并购基金投资项目,业务模式较为简单,且有部分业务刚刚起步,整体业务量较小,故所需销售人员不多;自2017年11月起,公司为了开展花王纸尿裤产品进口贸易业务,引进了新的销售团队,增加了较多的销售人员,由于该部分人员的入职时间短,故于2017年度体现的薪酬费用不多,导致2017年末出现了销售人员较多,而销售人员薪酬较少的情况。2018年第三季度,台湾供应商美华兴调整销售渠道,决定缩减中间商环节,提前终止了公司的授权,导致该业务无法继续推进,故从第三季度起逐步缩减了相关销售人员,至年底已无该业务销售人员;从而体现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较高而销售人员人数较少。

  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执行分析性程序,将销售费用中工资与相关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2)获取工资表,将工资表中的销售人员工资与销售费用中的工资进行核对分析;

  (3)获取2018年度、2017年度的员工花名册,将花名册中的销售人员与工资表中的销售人员进行对比分析,并将2018年度、2017年度的销售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合理性;

  (4)对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5)进行截止测试。

  经核查,公司销售人员薪酬与销售人员数量变动趋势存在不一致是合理的。

  问题12、根据公司年报,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200.69万元,占公司2018年营收比例为71.07%,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0.31万元。请公司:(1)结合具体销售政策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占营收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大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披露账龄是否有误,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3)核实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是否有误;(4)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近三年来的变化情况,及变动合理性及依据;(5)说明公司目前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备》规定;(6)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结合具体销售政策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占营收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供应链服务(代采业务)业务,主要分为教育信息化工程设施电子产品软件及硬件代理采购、蓄电池的代理采购、大闸蟹及聚乙(丙)稀产品的代理采购;具体业务模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客户在指定点自提或者发货到指定地点,货物的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买方;同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除单价与金额之外,其他明细与客户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致,供应商发货到公司指定地点即客户的指定地点,货物的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买方。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货物,不承担与存货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在收到验收报告、验收单时确认收入。但是应收账款是按照应收对价总额确认。2018年度公司代理采购业务净额法确认收入393.95万元,应收对价总额为3,070.11万元,2018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44.55万元。因此应收占报表营业收入比例较高。

  第二类是母婴产品(纸尿裤)贸易,领晟贸易与美华兴签订采购合同并取得其授权书,授权领晟贸易为中国地区非独占性经销商,负责中国地区快消品渠道的妙而舒柔致舒爽纸尿裤市场业务拓展及市场销售事宜,领晟贸易自美华兴采购纸尿裤,报关进口后委托境内物流及仓储管理公司进行存货管理,然后再销售给唯品会、丽婴房等客户,货物发到客户仓库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2018年度确认收入2,078.94万元,2018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33.94万元。

  第三类是服务业务及其他零星产品销售,公司在服务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2018年度确认收入623.60万元,2018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90.25万元。

  针对不同类型收入,对应确认的应收账款情况如表:

  单位:元

  ■

  2.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大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披露账龄是否有误,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1)应收账款前五大列示如下:

  ■

  (2)形成原因:

  ①BestBuy Canada Ltd.公司应收账款为原彩电业务形成,公司已终止彩电业务多年,与该客户未再有业务上的往来,款项已经无法收回,按照会计政策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②商丘赛若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若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为2018年度提供教育信息化工程硬件设施代理采购业务及设施安装服务业务形成,账龄在1年以内。

  ③朱雄丽、王杰应收账款为2018年新增农产品代理采购贸易业务形成的,账龄在1年以内。

  应收账款账龄披露无误。

  (3)关联关系

  前五大客户与厦华电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核实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是否有误;

  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账龄较短,按照期末账龄期末应计提坏账准备为710.48万元,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700.17万元,本期应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31万元,坏账准备金额无误。

  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

  报告期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明细如下:

  ■

  ■

  (1)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期末单项金额不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4.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近三年来的变化情况,及变动合理性及依据;

  公司近三年坏账政策: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4)确认坏账的标准

  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程序清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

  公司近三年坏账政策无变化。

  5.说明公司目前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备》规定;

  公司主要业务为贸易业,坏账政策是根据贸易业务特点制定的,符合公司的特点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备》的规定,目前坏账按照政策进行计提,计提充分。

  6.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的各个业务类型的业务模式和销售内控,抽查合同及其验收资料,对销售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

  (2)对应收账款的余额及其发生额执行分析程序,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对期末账龄进行分析复核,同时核查其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关系;

  (3)对期末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计算;

  (4)对公司近三年的坏账政策进行复核,并对收付款记录及期后收款进行检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是公司业务模式特点导致的,是合理的;前五大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合理披露账龄准确,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准确无误;公司近三年坏账计提政策未发生变化,坏账计提充分;坏账计提政策符合公司业务特点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上为《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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