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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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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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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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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52号号文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或“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74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833,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8,842,028.9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3,991,371.04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 10月2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010129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7年1月20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证券承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塞力斯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5月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53,7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959,956.79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8,351,939.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608,016.8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6,853,709.00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6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6月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验。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塞力斯于2017年1月24日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3月24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塞力斯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塞力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塞力斯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塞力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塞力斯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塞力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于2018年6月完成,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将对塞力斯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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