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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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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人乐 公告编号:2019-028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人人乐集团总部大楼二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890,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7%。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890,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婧律师、艾智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8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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