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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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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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大上市公司监管力度

  (上接A01版)同时,证监局对33家上市公司在立案前已出具了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交易所也对相关公司、人员等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乱象的突出表现,近年来随着规则完善、限制升级,对这类情况有所遏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但监管不能松劲儿,特别是在科创板试行注册制、多层次市场趋于立体、金融工具推陈出新的现实环境下,更应加强约束、防微杜渐,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着手,警惕更为隐秘复杂的违法行径滋生。同时,应利用证券法修订的契机,进一步明确原则和底线,加强执法力量,丰富打击手段。

  此前,监管部门在年报监管过程中强调,年报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行为,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有相关行为,各监管机构将“从严从快”“抬头就打”,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坚决立案查处,绝不姑息。具体来说,监管从决策合规性、披露及时性等角度,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比如,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要督促相关主体披露有关情况并尽快彻底解决。

  “下一步将继续以信息披露真实性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一是保持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苗头的关注,对于违规事实清晰、法律规则明确的,由地方证监局、交易所先行作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向市场释放信号;对于频繁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顶格处理;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坚决启动立案调查、初步调查等稽查程序,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一并严厉查处。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监管层要进一步强调明确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做到数据化、常态化。同时,重点打击恶意套取或编造账目行为,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可尝试开设上市公司诚信经营查询平台,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进行积分制管理。

  “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典型违法违规问题,需要从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以及大股东、董监高信义义务两方面着手,即外部信披监管与公司内部治理同时驱动,信披违规触碰欺诈、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触碰股东信义义务违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认为,一是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联动修改,在法律层面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信义义务;二是大力推动证券集团诉讼,启动“私人执法”,使证券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三是加大证券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完善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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