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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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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9年5月9日(星期四)-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侯旭律师、刁振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062,3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15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93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0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9%。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22,348,9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7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22,22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8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9%。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年产12万吨高性能有机硅聚合物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59,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15%;反对股份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6%;弃权股份1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79%。

  (二)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2,043,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9%;反对股份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1%;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42,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670%;反对股份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1%;弃权股份1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7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2,038,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5%;反对股份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5%;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37,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656%;反对股份1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344%;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2,224,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4425%;反对股份1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5575%;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2,038,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5%;反对股份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5%;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2,325,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8948%;反对股份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052%;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公司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42,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670%;反对股份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330%;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37,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656%;反对股份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5%;弃权股份1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2,224,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4425%;反对股份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052%;弃权股份10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4524%。

  (九)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61,942,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670%;反对股份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1%;弃权股份1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7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侯旭律师、刁振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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